时间:2023-06-07 15:34:11来源:法律常识
本报讯(记者李显峰)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蒙冤28年获平反的刘忠林于5月23日下午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总额达1667万余元,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辽源中院在央视、《人民日报》等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据律师计算,刘忠林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据此要求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
刘忠林现年50岁。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刘忠林于1990年10月28日被采取强制措施,1994年8月4日被辽源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22日,刘忠林刑满释放,2018年4月20日被吉林省高院改判无罪。本案中,吉林省高院于2012年3月决定再审刘忠林案,到2018年4月作出改判,因再审历经6年之久,该案又被称为“马拉松式再审案件”。
根据无罪判决,刘忠林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代理本案的北京律师李会清、屈振红介绍,刘忠林的赔偿诉求包括5项,分别为: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和新华网、《吉林日报》、《辽源日报》等国家和省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为赔偿请求人恢复名誉,以消除错误判决造成的负面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赔偿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包括赔偿请求人及家属数次到长春、北京等地申诉、控告的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律师费、误工费等);赔偿后期治疗费30万元。上述各项索赔共计人民币.96元。
李会清和屈振红介绍,经计算,刘忠林被关押25余年,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是目前国内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我们认为,失去人身自由是24小时全天候的,以一天工作8小时的误工费代替赔偿费是不合理的。因此,应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最新标准284.74元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4199.96元。”
此外,刘忠林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额为800万元,后期治疗费30万元。对此,刘忠林在申请中详述其索赔理由。刘忠林控诉其遭遇严重的刑讯逼供,不但被细绳勒肉、棍棒抽打,由于“供认”的情节与警方掌握的线索不能吻合,办案人员用竹签插进其十根手指的指甲缝,并用一米多长、二三厘米粗的铁棍砸伤其右脚大拇指,最终造成其被迫截肢,落下终身残疾。
刘忠林称,他一生中最美好的25年都在看守所和监狱里度过,因而错失结婚生子、成家立业的机会,出狱后,他没有任何谋生技能,只能靠当保安、打零工维持生计。“如今孑身一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如果不蒙冤,现在的赔偿请求人早该是儿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的时候了。”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刘忠林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赔偿义务机关为辽源市中院。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李会清和屈振红解释,本案中,刘忠林的上诉权被剥夺,没有经过二审,即由省高院作核准死缓的裁定,因此,本案中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辽源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