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8:53:51来源:法律常识
2013年起,被告人杨某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伙同他人以投资为名设立“华顺”店铺,并以该店作为工作室,发展下级代理人员,接受他人参与赌博投注,通过其本人及他人的银行账户、支付宝、微信等线上资金或者现金进行赌资结算、流转。
被告人杨某在接受他人在境外赌博网站投注后,按一定比例收取网站的利润分成,并通过其控制使用的资金账户进行开户销户,或者通过现存现取、相互转账等方式漂白资金性质。经审计,该案涉及银行账户几十个,涉案银行账户2013年5月至案发时的资金流水共计2.1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担任境外赌博网站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发展下级代理人员并接受他人投注,涉案赌资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被告人杨某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同时没收作案工具。
刑法303条规定了两个罪名,分别是开设赌场罪与聚众赌博罪。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也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聚众赌博的一般规模较小,赌头通常利用周边朋友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成员相对固定,一般赌头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一般会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大都是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基本都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3、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