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普及一下永泰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

时间:2023-06-08 07:49:26来源:法律常识

据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经某于2020年4-5月,以为某口罩厂家介绍原材料熔喷布并以总利润的30%分成为由,骗取口罩厂家2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该案发生在疫情爆发初期,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经某介绍购买的原材料不合格且获得的利润畸高,不符合常理,涉嫌诈骗。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关于是否属于诈骗犯罪,存在巨大的法律争议。

接受委托后,张春丰律师团队立即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对法律定性进行深入研究,制定了“还原基本事实、参照刑事和解精神、进行无罪辩护”的工作方案。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作出对经某不起诉的决定。

争议焦点

1、 犯罪嫌疑人经某获得的200万元分成是否属于畸高?

2、 能否直接认定该200万元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某对被害人诈骗的金额?

3、 犯罪嫌疑人经某介绍原材料是否属于虚假事实?

还原的事实

1. 200万元的利润分成符合常理,不属于畸高。通过调查发现,案发时正处于疫情爆发初期,全社会各项抗疫物资处于极度短缺状态,各地甚至出现了截留口罩等物资的情况,导致口罩的价格翻了十几倍;除了市场瞬间增加的需求之外,原材料的短缺也制约了口罩的产量,寻找原材料成为厂家的重中之重。

所以,在当时的市场情况下,经某获得的分成在当时的情况下属于合理比例,并非畸高。对此应当以当时的情况来衡量和判断,而不能以当前的市场状况来评价当时的情况。

2. 无法排除案涉200万元资金支付不属于诈骗所得的合理怀疑。团队仔细分析了案卷材料,发现犯罪嫌疑人经某与被害厂家存在数额巨大的大量资金往来,且厂家老板曾向经某借款,经某也曾向厂家老板借款,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这些客观事实与被害人所称的双方仅限于相互认识,并无其他紧密关系的说法相互矛盾,而与犯罪嫌疑人经某辩解的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在往来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事实相互印证。

所以,在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不排除本案属于经济纠纷的重大可能;也不能在诈骗的理由存疑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某一次的资金支付认定犯罪事实。

3. 经某为寻找原材料进行了大量实际的工作。经某为厂家介绍了大量原材料供应商,虽然存在不合格、数量不充足乃至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但这恰恰是当时的市场难题,也表明经某的确进行了大量的工作。

所以,事实方面经某实际进行了工作及为工作的各方面努力,不能认为这是经某虚构了事实。

律师工作靓点

1. 还原案发时的市场环境。团队通过走访、网络查询、行业咨询、信息检索等多种方法,全面了解了当时的市场状况,从而认定200万元的数额在合理的利润范围内,还原了看似不合理的有关案件事实。

2. 调查双方的经济往来关系,对被害人支付的200万元资金进行定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准确、充分,对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经过团队的充分调查与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巨额的经济往来,双方还存在相互借款的情况,并且在询问相关证人后,也证实了双方的交往颇深。但被害人称双方仅是认识而已,这与事实相违背。因此,在众多的资金往来中,该笔200万元资金很有可能是其他的经济往来,简单地将其定性为诈骗过于草率。

3. 积极促进双方和解。在代理的过程中,经过办案检察官的允许,辩护人与对方就退出资金的问题进行了多次的沟通,最终促成了被害方与嫌疑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嫌疑人家属代为退出所得的资金,并取得了被害方对嫌疑人的谅解文件。

虽然本案指控金额特别巨大,表面看起来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要求,但是,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然可以参照刑事和解的有关精神,为案件获得妥善处理打下基础。

4. 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在代理过程中,辩护人就案件的事实、争议的焦点、法律的适用等实体问题,渐次向检察官进行反映、阐释、沟通,从最初的不被认可,到后来使检察官充分注意并重视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还积极申请检察官在办理期限上给予适度时间,争取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且,辩护人还将和解的成果、文件及时递交检察机关,并在此前一系列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诈骗事实存疑、已经达成和解、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意见,请求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价值

犯罪嫌疑人经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经过近两年的侦查、审查、退回补充侦查等,最终检察机关于近日做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公正审查处理的结果,同时也是承办律师仔细阅读剖析案卷材料、厘清案件争议焦点、从多方位积极辩护的成果。还原当时的真实状况、调查双方的经济交往、促进双方和解并积极申请办案单位落实少捕慎诉政策争取不起诉等,是从事实、法理、刑法精神、司法政策等多角度全面辩护的工作体现。该案的辩护工作也将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任何一个案件的妥善处理,都是办案机关公正处理的结果。律师应当在这个过程中,以扎实的执业技能、专业的工作方法,发挥法律赋予的职能作用。

作者介绍

张春丰

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海华永泰全国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海华永泰(杭州)律师事务所 常务副主任

浙江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法学硕士,曾获评省级十佳检察官,从事刑事法律近20年,专注于涉企业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以及企业合规法律服务领域。曾办理大量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为多家企业提供风险防控、合规建设等法律服务。发表多篇专业论文以及理论、实务文章,并被多家媒体转载。

郑佳颖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专业领域为知识产权。曾获评浙江省优秀毕业生。擅长中英文法律文书写作,致力于知识产权 、 企业合规及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务与研究。

编辑: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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