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50:06来源:法律常识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诉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德尔森公司与美弗勒公司为同行业经营者。德尔森公司成立时间较早,且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等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权。德尔森公司认为,美弗勒公司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自己的产品宣传册上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德尔森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尔森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认定,美弗勒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改判其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制止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决制止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市场竞争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进行良性竞争的司法导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渊声巷17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静,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军,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塞上骄子15#楼9层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京德尔森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弗勒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终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592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3月25日通过支云庭审程序在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德尔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锋锋、蒋海军,美弗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尔森公司申请再审称,德尔森公司与美弗勒公司之间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美弗勒公司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领域没有任何成功案例的情况下,将德尔森公司的8个工程案例作为其成功案例印制在产品宣传册上宣传,其虚假宣传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此8个工程案例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原审法院未予认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和第八条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的区别,认定美弗勒公司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系认定错误。美弗勒公司不仅虚假宣传其成功案例,还涉及“目前已申请多个专利对产品进行保护”“电柜冷凝除湿装置为我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合作的专利产品,除湿效果明显”等多处虚假宣传行为。请求依法改判,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判令美弗勒公司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美弗勒公司发布向德尔森公司赔礼道歉的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判令美弗勒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2590元,总计73259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美弗勒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美弗勒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图片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德尔森公司主张美弗勒公司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客体不特定、不存在,该工程案例图片并未载明工程及位置等信息,德尔森公司无法将工程与所附图片建立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德尔森公司产品。所涉产品为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主要购买方为国网公司,不会使德尔森公司丧失正当交易机会。涉案产品宣传册实质属于著作权侵权问题,且已经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案作出生效裁判,无需再通过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处理。请求驳回德尔森公司的再审诉讼请求。
德尔森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美弗勒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虚假宣传、停止引人误认为与德尔森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美弗勒公司停止实施侵犯德尔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3.美弗勒公司发布向德尔森公司赔礼道歉的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在南京扬子晚报和金陵晚报);4.美弗勒公司赔偿德尔森公司损失7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2590元,总计73259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美弗勒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德尔森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25日,注册资本为305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电气产品、风电产品、光电产品、......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检测及设备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2014年10月14日,德尔森公司经核准取得“DERSON”文字(横排)商标,注册证号为第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电测量仪器;电度表;光学器械和仪器;光学玻璃;集成电路用晶片;电开关;断路器;继电器(电);配电箱(电)。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3日。美弗勒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整,经营范围为:电气产品、仪器仪表......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系统......的销售等。
2017年至2019年,江苏省电力公司连云港东海运维站、江苏省电力公司淮安供电公司变电维修室、湖北省电力公司孝感供电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荆门供电公司、国网合肥供电公司运维检修部作为服务用户,向德尔森公司就智能化变电站汇控恒温恒湿改造修理出具使用情况报告及推荐信。2018年,德尔森公司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沂市供电分公司就国网江苏徐州新沂110kV沈马等变电站GIS设备汇控柜防潮修理的项目签订《运维施工合同》,与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池州供电公司就国网安徽池州供电公司220kV灯塔变等3座220kV及以下变电站智能汇控柜大修项目签订《检修施工合同》,与国网江西抚州供电公司110kV腾桥等13座变电站智能控制柜大修(腾桥等6变电站)项目签订《(检修/技术改造)施工合同》。德尔森公司就其DERSON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制作产品手册,产品手册分别从上述汇控柜的简介、工作原理、特点、性能参数、选型方法和成功案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
湖北省黄冈市公证处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鄂黄冈证字第2448号公证书,载明该公证处受德尔森公司申请,于2019年8月27日上午9时3分到达国网黄冈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在门口进行拍照后到313办公室,德尔森公司代理人沈文康向检修分公司工作人员陈城询问美弗勒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是何时送过来的,工作人员陈城告知大概是在数周前,并将美弗勒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及手册内所附名片一并交给沈文康。该公证书所附美弗勒公司的产品宣传手册目录载明“1.从智能化变电站汇控柜恒温恒湿治理,2.变电站高压开关柜(电容器柜)智能相控系统”,具体为MFL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简介、工作原理、特点、性能参数、选型方法和成功案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该宣传册中所附图片的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中均印有绿色“Powerfiller”标识,尾页底部载明“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电话:400-8089980,地址:银川××号楼××层××。所附名片载明“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徐文平南京办事处”。一审庭审中,美弗勒公司不认可徐文平为其工作人员。德尔森公司为取得该公证,支出2500元公证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争议焦点为美弗勒公司制作的宣传册和以此作出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侵犯了德尔森公司的商标权。(一)关于美弗勒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德尔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实该宣传册由美弗勒公司向国网黄冈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提供。美弗勒公司制作的宣传册首页左上角载明“Powerfiller”,右下角载明“美弗勒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在宣传内页中均以MFL智能化变电站恒温恒湿汇控柜予以介绍,所附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该标识与德尔森公司“DERSON”标识在拼写上具有明显差别,一般不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照片未载明具体的工程名称和位置,且图片中的汇控柜在醒目位置有“Powerfiller”标识,德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美弗勒公司该行为系虚假宣传。(二)关于美弗勒公司是否侵犯德尔森公司商标权的问题。美弗勒公司宣传册中所载明的产品在醒目位置的标识“Powerfiller”与德尔森公司享有商标权的“DERSON”标识虽使用在同类商品上,但拼写明显不同,不属于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故德尔森公司主张美弗勒公司停止实施侵犯德尔森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德尔森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26元,由德尔森公司负担。
德尔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1民初10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由美弗勒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主要理由:1.德尔森公司递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美弗勒公司在宣传册中的8个施工项目案例均为德尔森公司的施工项目案例,美弗勒公司将工程案例中的商标“DERSON”替换为“Powerfiller”进行虚假宣传,足以使消费者对其所宣传产品的销售状况等方面产生误解,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宣传册中的施工项目系由美弗勒公司所承建,欺骗、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的不正当竞争。2.美弗勒公司整体恶意抄袭并套用德尔森公司产品宣传内容,并将德尔森公司施工项目案例虚假宣传为美弗勒公司的施工项目案例,其一系列行为构成了“整体行为性”的仿冒混淆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与德尔森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3.一审程序违法。美弗勒公司在庭审结束后委托律师代理并发表大量辩论意见,未经庭审辩论,剥夺了德尔森公司辩论权,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采纳,违反法定程序。
美弗勒公司答辩称,1.宣传册中的工程案例图片并未载明具体工程及位置,德尔森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这些工程是由德尔森公司施工,无法将工程与所附图片建立关联关系,无法证明美弗勒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工程案例中已经明确了“powerfiller”标识,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德尔森公司“DERSON”产品,美弗勒公司不存在虚假宣传。2.德尔森公司宣传册中载明的关于产品介绍宣传内容,并不具有区别商品
审 判 长:张志弘
审 判 员:李 丽
审 判 员:许常海
二O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张 赫
书 记 员:芦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