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09:57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申诉人王某某在担任山西省阳泉市某药材公司破产清算领导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管理破产资金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报销、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本单位资金114839.45元据为己有。
2016年11月28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退赃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未上诉。2019年5月30日王某某不服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晋031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郊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阳郊检控申刑申复通(2020)1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维持原判决、不予抗诉。王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听证情况】
为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阳泉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向申诉人陈述公开听证的目的和意义,征得申诉人同意后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
(一)保障申诉人申诉权利,提升了职务犯罪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的公信力。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深入理解申诉人需求,依法保障申诉人自由表达诉求,着力铸建检察工作联系群众的“民心桥”。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陈述了申诉理由与依据,并就争议焦点与听证员进行了沟通交流,听证员全面听取了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听证会从程序和实体上保障了申诉人行使权利,畅通了民意表达渠道,促进了申诉案件办理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三者的有机统一。
(二)精心选任听证员,促进听证意见更具代表性。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精心准备,搭建多方参与的平台,兼顾广泛性与专业性,邀请了一名市人大代表、一名市政协委员、三名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听证员中,有1名为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听证员围绕事实和理由,分别从法理角度和社会宏观层面进行了审视和分析,对申诉人的理由和诉求进行了入情入理的分析评判,确保了公开听证过程和结论的严谨、公正、合理。
(三)办案人员进行准确的释法说理,推动案件办理过程公开接收社会监督。听证会前,阳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复查案件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深入研讨了案件的主要焦点问题。两级院承办人员均参加听证会,介绍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法律适用情况,对申诉理由是否成立进行了准确阐述,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展现了检察机关规范、亲民、务实的工作作风。
(四)听证员提前熟悉案情,确保听证工作取得实质性效果。提前向听证员送达申诉书、判决书、案情汇报等案件材料,促进听证员充分了解案情、理清案件事实,听证员充分听取检察机关及申诉人双方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问,在全面了解案情及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以社会公众的视角看待问题,各种观点在听证过程中碰撞、融合,逐步达成共识,使听证意见更贴近民情民意,更易于申诉人认可和接受,促进公开听证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案件办理结果公平公正。
经评议认为,现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原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同意检察机关拟维持原判决的复查意见。2020年9月1日,阳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维持原判决、不予抗诉的复查决定,并及时通知了申诉人王某某。
【典型意义】
申诉案件当事人通常对司法机关的处理意见不理解、不认同,甚至还存在一些疑虑,公开听证恰好是“阳光”,把办案过程清晰地映照出来。本案通过公开听证会的方式,扩大了申诉审查工作的参与面,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提升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