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了一下芜湖厉害的刑事上诉律师,刑事审判工作调研报告

时间:2023-06-08 11:42:14来源:法律常识

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案例多是一大亮点。小编梳理发现,报告提及了30多个典型案例,每一个案件的背后,彰显的是人民法院捍卫公平正义的决心。

施美丽故意杀人案

——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施美丽因长期遭受丈夫张某无故打骂,趁张某熟睡之际,持榔头朝张某头、面部猛击数下,后张某因抢救无效死亡。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引发杀人行为受到社会普遍同情,且案发后主动自首并有抢救被害人的行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4年10月28日,上海崇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全案各方面因素,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较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

——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16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春华摆设射击游艺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后被警方抓获,缴获枪形物9支及配件、塑料弹等物,经鉴定其中6支为枪支。一审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鉴于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天津一中院2017年1月26日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王力军收购玉米案

——明确非法经营罪界限、防止非法经营罪扩张滥用

2016年4月,内蒙古巴彦淖尔临河区检察院指控王力军犯非法经营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临河区法院一审判处王力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王力军利用农闲时间收购玉米卖给粮油公司的行为,在粮农和粮油公司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同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故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该案进行再审。2017年2月17日,巴彦淖尔中院再审改判王力军无罪。该案再审改判,对于明确非法经营罪界限、防止非法经营罪扩张滥用、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用个案促进了良法善治和经济行政管理领域改革,取得了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志红案

——严守法定证明标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1996年至2005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等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呼和浩特中院一审判决认定赵志红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事实21起,判处赵志红死刑。2015年4月26日,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2019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一、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17起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依法核准被告人赵志红死刑;对其中4起犯罪事实因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依法不予确认。7月30日,赵志红被依法执行死刑。该案严格贯彻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原则制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守法定证明标准、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的鲜明态度。

卢荣新案

——及时纠错,体现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担当

2014年6月9日,云南西双版纳中院对西双版纳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荣新犯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卢荣新死缓。宣判后,卢荣新提出上诉。同年4月2日,云南高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2015年12月20日,西双版纳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卢荣新死缓。宣判后,卢荣新提出上诉。云南高院发现定案证据存在重大疑点,将案件移送云南省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案件再次侦查,确认洪树华有重大作案嫌疑。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二审改判卢荣新无罪。同年1月21日,云南普洱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洪树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法院二审发现的一起错案,云南高院及时纠错,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担当。

彭旭峰案

——配合做好境外追逃赃工作

2010年至2017年,彭旭峰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长沙市住建委副主任、长沙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财物,并将部分违法所得转移至境外。2017年3月24日,彭旭峰外逃。应我国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其部分违法所得分别被有关国家查封、冻结。2019年6月27日,湖南岳阳中院受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没收彭旭峰等人违法所得申请并发布公告。随着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不断加强,有关国家承认执行我国法院刑事裁定,依法查封、冻结有关违法所得,对腐败分子产生极大震慑效应。

广东“村霸”刘永添案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

1999年至2016年,刘永添利用其担任原广州市萝岗区刘村村委书记、刘村社区居委会书记的身份,定下“刘村辖区内所属村、社的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本村、社人员承建,外人不能插手”的不成文规则,并纠集他人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滋扰、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独揽工程施工或建筑材料供应,形成了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18年2月10日,广州荔湾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判处刘永添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2018年8月15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张文中案

——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2009年3月,张文中被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2016年10月,张文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8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认定张文中构成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改判张文中无罪。新华社报道称这是和当年“傻子瓜子”创始人年广久被无罪释放一样具有标杆性意义的法治事件,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对于激发企业家精神,稳定市场预期,鼓励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具有重大示范意义。

长江沿线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系列案

——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

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浙江宝勋精密螺丝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长红等人进行处置。李长红等人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其中在铜陵市长江堤坝内非法倾倒酸洗污泥62.88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安徽芜湖镜湖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宝勋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元,对黄冠群等12名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并由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产生的应急处置、环境修复等费用合计665万元。2018年12月11日,安徽芜湖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对于推动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打击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震慑潜在犯罪分子,提升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侮辱凉山木里火灾牺牲英烈案

——坚决捍卫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9年3月30日,四川凉山木里县境内发生森林火灾,27名消防战士和4名地方干部群众在抢险救灾中不幸牺牲,献出宝贵生命。各地群众纷纷悼念并开展向英雄烈士学习活动。4月1日,被告人张某在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5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受英雄烈士近亲属委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并判令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并于7月15日登报致歉。福建南平顺昌县法院8月20日以相同罪名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侮辱英雄烈士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捍卫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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