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时间:2022-10-14 16:30:09来源:法律常识
补充侦查,指的是公安部门或是检察院按照法定条件,在现有侦察工作中的前提下,对案件中的部分客观事实状况作进一步调研、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规定,补充侦查在系统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时期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有关审查批捕时期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检察院针对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进行核查后,"针对不批准逮捕的,检察院理应说明原因,需用补充侦查的,理应与此同时通告公安部门。"但六行政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理解为"检察院核查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子,理应做出许可或是不批准逮捕的决策,对请示批捕的案子不另行侦察”。这一规定,事实上已停止了审查批捕时期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流程。现分为两种: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检察院核查案子,对需要补充侦查的,还可以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也可以自己侦察。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必须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补充侦查以2次为准。补充侦查结束移交检察院后,检察院重算审查起诉期限。针对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 ”1.补充侦查的现象主要有两种。即假如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检察院核查以后,必须补充侦查时,既能打算把案子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还可以确定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可是,假如是检察院自主侦查终结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的,则不退款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的规定,针对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理应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结束;检察院移送起诉期限从案子补充侦查结束移送起诉之日起重算。检察院移送起诉中确定自主侦察的,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察结束。 3.补充侦查次数不能超过2次。这不仅指退还公安部门补充侦查的案子,也包含检察院确定退还侦察单位补充侦查的案子。 4.通过补充侦查的案子,人民法院依然觉得证据不充分,不符起诉条件的,能够做出免诉的决策。目的是为了维护保养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避免案子激化矛盾,提升诉讼效率。 二、法院案件审理时期的补充侦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规定,在法院案件审理环节中,检察人员发觉立案侦查的案子必须补充侦查,并给出补充侦查推荐的,法院能够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必须在1个月之内结束。由此可见,法院审判环节补充侦查仅有检察院依规提意见,法院才可以做出延期审理的决策。法院不可以积极将案子退还检察院补充侦查。对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子,只需符合规定,法院就必须要开庭审判。对于补充侦查的形式,一般由检察院自主侦察,如果需要有权要求公安部门帮助。补充侦查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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