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6:25: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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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发家致富”,夫妻俩招揽他人网络赌博,并收码进行投注,结果锒铛入狱!
小周和小佳是夫妻,两人经营着一家服装店。因生意不景气,两人合计着开拓新路子,赚点小钱。丈夫小周提议通过收码在“六合彩”赌博网站上投注,以此赚取佣金。随即夫妻俩一拍即合。
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小佳招揽多名赌民进行“六合彩”赌博。赌民通过手机微信,将要购买的码单和金额报给小佳,小佳收码后统一报给其丈夫小周,小周再到赌博网站上投注赚取佣金 。
截止案发,夫妻俩接受“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15万余元,获得佣金4千元。不久,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最终小周和小佳因犯赌博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4千元被依法上缴。
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现实中,写单人一般会有佣金或者回扣,所以只要写单人因此而获利,就会被认为具有营利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就符合成立赌博罪的客观要件。在认定方面,是否属于聚众赌博,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4种“聚众赌博”的情形:
一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是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因此在理论上,只要人数超过3人一起参与赌博,就可以被认定为“聚众赌博”。本案中,小周和小佳不仅组织多人参与赌博,而且赌资数额达到了立案标准,因此可以按照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3条规定,构成赌博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招揽赌民进行“六合彩”赌博,并为庄家写码单,是否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博罪呢?
首先什么是开设赌场呢?顾名思义,就是必须要有“场所”。这个“场所”既可以是传统的“现实场所”,也可以是因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形成的“网络场所”,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传统的赌博营业性场所;二是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的赌博网站;三是利用微信建立的赌博微信群。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一个固定的场所为不特定对象的码民提供写单服务,那么这个写单的场所就可以视为“赌场”,而行为人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提供技术支持的,也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除此之外,如果行为人将经常买码的码民组织在一起建立一个微信群,并且该微信群专门用于码民们下注,那么就会被认定开设了“赌场”,当满足其他罪名的构成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不过,如果只是利用微信作为一对一的信息传输工具,并没有建立所谓的“群”,那么微信就只是传输信息的媒介,而不是“场所”,因此也不应当构成开设赌场罪。
赌博有百害而无一益。认清赌博的本质和严重危害,力戒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