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6:49:07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陕西省纪委监委河南、广西等地纪委监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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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陕西省纪委监委公开了贾延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6把“保护伞”,他们分别是——
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冯振东
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祁玉江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杜安平
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原副部长孙继林
延安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宝塔分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党延文
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加军
2018年10月以来,陕西省纪委监委组织依纪依法严肃查办延安市宝塔区以贾延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的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对多名涉案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其中,省生态环境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冯振东,延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祁玉江,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杜安平,延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原副部长孙继林,延安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宝塔分局原党委书记兼局长党延文,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加军涉嫌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同时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
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还正在对其他多名涉嫌充当贾延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公职人员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和核查。
附:
5名原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主动投案接受调查!
1、原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袁红军
据黑河市纪委监委网站6月17日通报: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袁红军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黑河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袁红军简历:男,汉族,1970年6月生,黑龙江五大连池人,1988年12月参加工作,199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专业毕业,在职大专学历。
1988.12—1989.05 孙吴县纺纱厂工人;1989.05—1990.09 孙吴县人民检察院经济科书记员;1990.09—1991.04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书记员;1991.04—1996.06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科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1998.06—2004.1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04.10—2006.09 黑河市黑北地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科科长;2006.09—2010.09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2010.09—2015.08 逊克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2015.08— 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检察长。
2、原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平强
据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6月14日通报: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享受正处级领导职务待遇干部韩平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韩平强简历:男,汉族,1964年10月出生,内蒙古武川县人,大学学历,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8年11月至200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管理员、法警支队副支队长、办公室主任;2003年11月至2007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院长;2007年12月至2013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3年11月至2018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018年1月至今,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享受正处级领导职务待遇。
3、原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腊生主动投案
据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5月13日,池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充当涉黑案件“保护伞”的石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腊生立案侦查。
初步查明,陈腊生在担任石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期间,在有关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月10日,陈腊生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表示认罪认罚。
4、原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凯平主动投案
5月31日,“三湘风纪网”发布通报,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凯平涉嫌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株洲市监委监察调查。
刘凯平,男,汉族,1968年9月生,湖南攸县人,本科文化,1988年11月参加工作。1988年11月至1992年8月,在攸县司法局工作;1992年8月至2001年10月,在攸县求平律师事务所工作;2001年10月至2005年1月,在攸县政法委工作,历任综治办副主任、维稳办主任、执法监察室主任;2005年1月至2016年11月,任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任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攸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7年1月至今,任攸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攸县总工会主席。
5、原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吴伟主动投案
6月3日,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原副检察长吴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配合淮南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2018年8月10日,淮南市纪委监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中2017年4月,吴伟和办公室兼计划财务装备科科长赵玲一行7人去霍山为单位采购物品,绕道在太平湖游玩一天,绕道产生2245元费用。由赵玲开具发票,吴伟审批,虚开差旅费和办公耗材在单位报销。2018年3月18日,吴伟和赵玲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收缴。
来源:黑河、内蒙古、安徽、湖南等地纪委监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