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排刑事律师,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间:2022-10-24 22:32:10来源:法律常识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2-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7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东园大道石排段157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先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83,845,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000,000股的39.9264%。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3,167,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000,000股的1.5082%。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80,678,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000,000股的38.418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167,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0,000,000股的1.5082%。

3、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股东杨先进先生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7,2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1%;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2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3,127,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370%;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05,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5、《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7、《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8、《关于2022年度董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8.01 董事:杨先进

8.02 董事:李竞舟

公司股东李竞舟先生回避了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83,805,2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23%;反对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03 董事:杨先勇

8.04 董事:王博

8.05 董事:林丽彬

8.06 董事:张志勇

8.07董事:李洪斌

9、《关于2022年度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9.01 监事:叶子红

9.02 监事:郑庆雷

9.03 监事:利晓君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2022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12、《关于参股公司还款计划的议案》

13、《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4、《关于终止投资协议的议案》

15、《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周燕、刘品;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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