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坊刑事律师,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

时间:2022-10-25 01:24:06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这个听证会,是否有助于案结事了?”着手复查工作以来,主办检察官王庆民一直犯嘀咕。直到在听证会上,王庆民听到了被不起诉人对申诉人周某的道歉和表态,这位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的二级高级检察官才长舒了一口气——“申诉人的心结解开了,说明我们的释法说理工作有效果,这个案件的息诉罢访是可以预期的。”

这个让王庆民“舒了一口气”的听证会,是最高检组织的对周某不服检察机关对郑某涉嫌故意伤害不起诉申诉一案公开审查程序的一个环节。

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在福建省福州市举行周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不仅有申诉人周某,还有来自四级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五位来自社会不同行业的听证员。此外,两位从事法医鉴定的专业人员作为特约嘉宾,也应邀而来。在与申诉人周某相对的位置,还坐着当年刑事案件的被不起诉人郑某。第十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徐向春主持了本次听证会。

一场普通刑事申诉案件的听证会,为何四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都悉数到场?受邀的听证人员能起到哪些作用?如此的“兴师动众”,听证会能解决什么问题?

为申诉人搭建一座“连心桥”

“这场听证会,目的是要为申诉人架一座‘连心桥’。”回忆起与周某的第一次见面,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检察官齐涛印象深刻,“不管你怎么做工作,他的诉求没有丝毫变化:一是要求撤销二十年前的不起诉决定,对郑某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要求一定数额的赔偿,以弥补这些年来的损失。”

在齐涛看来,周某的这种“执着”与其近二十年的申诉经历不无关系。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围绕着这起案件,周某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撤回起诉、重新起诉、作出存疑不起诉、向原办案的检察机关申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向省级检察机关申诉、向最高检申诉等。

申诉人周某陈述申诉理由。

对法律问题,周某并不是不明白。“久病成医,这么多年,一路走来,我明白其中的问题。但别人打了我,也没有追究他刑事责任,更没任何说法,反而我自己要负担医药费用,我觉得不公。”周某说。

让周某奔波二十年的,到底是什么案件?其中有着哪些曲折和故事?病根又在哪里?

回到1999年12月4日,晚上7点左右,郑某在处理感情纠纷时,与阮某发生口角进而产生打斗。感到吃了亏,当晚9时许,阮某又纠集周某等人,去郑某家理论。当阮某一伙来到郑某家时,发现大门紧闭,于是就在大门口嚷嚷起来。

嚷嚷中,郑某发现,阮某一伙人中,有人想翻墙进院。于是,郑某就捡起走廊里的砖块,扔了出去。不料,扔出的砖块砸中周某头部,鉴定显示周某的伤情为重伤。

2000年11月17日,周宁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行为属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周某15379.63元。郑某和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了上诉。周某提出了两点上诉理由:一是郑某不构成正当防卫,二年有期徒刑量刑过低;二是15379.63元的赔偿数额过低。

“原审法院未对庭审后补充的证据进行庭审质证;辩护人取证不合法,又未通知其出庭作证;构成周某重伤的医学证据不充分。”基于上述三点理由,2000年12月25日,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二审裁定。

对于“构成周某重伤的医学证据不充分”此项内容,法院认为,周某的损伤虽然经多家医院诊治,但其颅底骨折和面、听神经损伤的医学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诊断,而右额区硬膜下积液、左顶区硬膜外小血肿虽有影像学检查支持,但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界定的危及生命或严重影响健康构成重伤的基本要素不符。

发回重审后,周宁县检察院又委托宁德市第一医院进行重新鉴定。医院认为,出入院时间不统一且疑似更改;病历、病程中有关伤情描述不具体;病历事后补充。“周某病历等鉴定材料存在瑕疵,真实性存疑难以对其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在听证会上,来自周宁县检察院的检委会专职委员叶长青通过PPT展示了“存在瑕疵”的病历:入院时间,有四个不同的说法;出院时间也有三个不同的时间;最为重要的“瑕疵”——“脑脊液漏”记录不一致:在12月11日至12月13日的病历中,均有提及脑脊液漏,但未记录具体情况。但在12月14日出院时,病历中未提及脑脊液转归情况,特别护理记录中也未体现有脑脊液漏。

因伤情是否达到重伤无法确定,周宁县检察院认定郑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证据不足,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郑某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周某不服,自此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先后到周宁县检察院、宁德市检察院、福建省检察院提出过申诉,均未获得支持。2019年9月24日,周某向最高检提出了申诉。

经过审查,最高检主办检察官王庆民认为,在被害人伤情鉴定方面的问题,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特殊性、专业性,因此有必要召开听证会,听取申诉人、专家、听证员的意见,进而为依法处理本案提供重要参考。

听证会举行之前,最高检、省、市、县四级检察机关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复核,调取相关案卷材料。

就此,为申诉人搭建一座“连心桥”的方案确定了。听一听周某到底有哪些诉求?专家和听证员怎么看?化解问题该从那个角度入手?带着这些预设,检察官开展了工作。

要“案结事了”

而非“结案了事”

如何发挥“连心桥”的作用?听证会又如何不流于形式?“听证会的准备工作极为重要。”齐涛向记者介绍。

从确定到召开听证会,不足半个月的时间,在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第二办案组的协调下,四级检察机关协同高效工作,确保听证会开到实处。

“地点就定在福州。”作为主办检察官,王庆民选择了“送法上门”。“一方面,让群众跑来跑去,不方便。另一方面,则是从案件本身的影响来看,选择在当地召开听证会,能够起到一个法治教育的作用。”王庆民说。

福建省检察院、宁德市检察院、周宁县检察院等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相关情况。

调查核实,充分掌握信息,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最为重要的内容,虽然时过境迁,但是,最大限度地还原当时情况,对于解决周某的“症结”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一周的时间里,来自福建省检察院、宁德市检察院、周宁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多次走访,调取案件相关信息,与申诉人面对面的沟通,询问办案人员,了解申诉人的诉求。

余晶,福建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的检察官,此前曾审查过周某刑事申诉一案。在听证会召开前,特别向王庆民汇报了当时的办案情况。

“2018年10月19日,我们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刑事申诉审查结果,主要原因就是根据证据,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余晶说,在审查办结本案的同时,考虑到周某有受伤并接受过治疗的客观情况,我们也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救助,但周某本人没有接受。

“看看周某现在的想法和诉求。另外,被不起诉人郑某,现在能联系到么?能否当面做个沟通?”王庆民建议。

在听证会召开的前一周,福建省检察院第十检察部的检察官黄世斌和吴青,两次约见了周某。“周某没有想到最高检的检察官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进行回复,所以态度还算是不错。”在周宁县城,吴青和黄世斌还见到了当年的被不起诉人郑某。

“我们向郑某讲起了周某申诉的事情,谈到了月底要召开一个听证会。起先,郑某的意见很大,不愿意接受谈话。”吴青注意到,语言中,郑某也流露出一种态度:这么多年了,也希望这个事情有个了结,对于周某目前的状况,自己也是有着一定的责任。

“说实话,这个事情虽然过去了将近二十年,但我的心里也很难受。事发前,我和申诉人并不认识,也没有什么过节,造成这样的状况,我深表抱歉,也愿意力所能及地帮他一下。”在听证会上,当着申诉人的面,郑某表达了歉意。

郑某的一席话,引发了连锁反应。在最后发言中,周某的诉求有了变化:“即使无法追究责任,我希望,考虑到我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给我一定补偿。”

近一个月的努力,换来了一个相对缓和的对话——不仅仅是息诉罢访,更是化解了一个社会安全隐患。

“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除了要依法办理之外,还要以诚相待,将心比心,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群众工作,才能办好案件。”在徐向春看来,听证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采访中,徐向春表示,控告申诉工作的要求很高,要尽力解决群众申诉背后的问题,争取从源头上消灭问题。“如果按照规定,你扔给申诉人一纸文书,虽然法律上说得过去,但是离‘以人民为中心’的要求,是远远不够的。”

“有两个词,可以很好地理解我们的工作:一个是结案了事,另一个词则是案结事了。”徐向春说,做好群众工作,走好群众路线,案结事了才对路,机械地司法办案,解决不了问题。

公开听证

从根儿上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公开听证是很好的一款检察产品。在徐向春看来,通过引入第三方,让申诉人的诉求、检察办案细节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特别是人民监督员的引入,让这种公开更具中立性。另一方面,公开听证,又是“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深化和发展,不只是停留在回复上,旨在从根儿上帮助群众解决问题。

“对于群众的来信,不能止步于件件有回复,要力求真正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按照张军检察长的说法,要把群众的事当成家事。”徐向春说。

记者注意到,公开听证会的现场有五位听证员,分别来自社会不同行业:有记者、有律师、有企业家、有村支部书记,还有大学教授。五人当中,还有四位是福建省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

受邀参加听证会的5位听证员现场询问案件争议焦点。

“引入人民监督员,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我们的检察办案,特别是在一些久诉不息、久访不息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既能提升我们为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又能有助于化解矛盾和纠纷。”徐向春说。

就在上个月,最高检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等进行公开审查,或者对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案件处理的意见。

“其实,另一方面,听证会也体现了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要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回应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社会关切,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力举措。”徐向春说,有了公信,检察办案才会让人民群众有更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位听证员之一的陈明添教授,是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的院长,他是应申诉人周某的要求,以法学专家的身份参加听证,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与观点。

法医专家现场解释案件中涉及的伤情鉴定等问题。

“结合现有的医疗记录,是无法鉴定还是不能鉴定?”陈明添教授的一句发问,让听证会再度聚焦问题中心,受邀参加听证会的法医林斌解答道:“根据现有的就诊记录,在‘颅骨骨折’之后,医生标记了‘?’,这就意味着颅骨骨折,并不是确诊,所以原始资料存在着瑕疵。”

“我有两个疑问:一、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规定,住院部的病历保存不得低于30年,能否通过调查,发现新的病历材料;二、根据现有的病历,如果无法鉴定为重伤,是否可以作出轻伤或者轻微伤的鉴定?”来自律师行业的听证员陈立新,在更为细致的角度,抛出了两个问题。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听证员和受邀旁听的人大代表一起举行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听证会意见建议。

听证员陈金发是福建省人大代表,了解到周某的生活状况,他的问题更具开导性:“法治一直在进步,朝着更完善的角度去发展。我希望你能尽快地从这个困境走出来,尽快地‘翻页’,开始新的生活。”

“我想请教检察官一个问题:如果在诉讼程序内,无法进行伤情鉴定。那么,针对周某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特别是近二十年来的申诉,法律是否有救济的措施?”同时,福建日报社新闻评论部记者、听证员包骞还提出了法治宣传的建议,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宣传中,能够选取一些典型案例,共同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

在徐向春的主持下,听证员就案件相关问题,轮流发问,检察官、申诉人、法医依次作答。在经过听证员的不公开集体评议后,听证员召集人陈明添教授发表了集体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结合全案,听证员同时提出以下意见:综合全案情况,对周某的伤害,郑某应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鉴于周某也有过错,所以,我们呼吁郑某在合理限度内给予赔偿;对于周某的伤情鉴定,我们建议要形成权威的鉴定结论,用于定分止争,给事件画上一个句号。”在发表听证意见外,听证人员对于听证会的完善,还发表了意见,“希望其他涉案部门能够一并参加听证会,接受发问,以利于更好地审查事实。”

“我明白听证员的意见,我觉得有道理。”听证会结束,周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这是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第十检察厅成立以来的第一场听证会,实现了零的突破。”徐向春同时表示,对于听证员的建议,将认真研究,适时提出完善措施,把公开听证常态化、制度化,真正打造成联系群众的“民心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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