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刑事律师,重庆市武隆区律师辩护 盗窃案不起诉书

时间:2022-10-25 03:07:0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案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XX乡XX村XX组XX号XX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XX日被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3月XX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XX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拖挂车行驶至武隆高速公路服务区(武隆至酉阳方向)加油站,在加油时发现被害人张某乙遗忘在此的加油卡,黄某甲随即用该卡为自己的拖挂车加油1037.82元;次日,黄某甲来到酉阳县高速公路服务区,用该卡为他人加油刷卡2262.18元。

2021年1月XX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投案自首。

2021年1月XX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退还3300元给被害人张某乙,同年3月XX日,张某乙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收条、调取证据清单、中石化加油卡交易记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笔录;

5.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具有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