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发型,贩毒五次,无罪辩护获刑三年八个月怎么判

时间:2022-10-25 03:43:08来源:法律常识

文/曾庆鸿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张小虎先后五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共计七克。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检察院以张小虎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

【辩护意见】

曾庆鸿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对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对第1、3、5起事实认可,构成坦白情节,对其他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但基于法律赋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辩护人认为第2、4起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对第5起属于犯意引诱,被告人主观上收回欠款,不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未携带和查获毒品,故指控不成立。另毒品未查获实物,具体数量无法精确。因此,被告人贩卖毒品二次,不属于情节严重。

【法院裁判】

泰和县人民法院认为,张小虎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但第五起犯罪存在特情介入的因素,加上犯罪分子意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本院判决张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办案心得】

1、确定辩护方案应以当事人的利益和意愿为基础。律师拿到一个案件,看完起诉书和案卷后会产生一个总体的辩护方向,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只是我们的初步想法,据此我们需深入研究案卷,查找资料,进一步论证辩护观点,再与被告人协商,分析利弊,确定辩护方案。本案中,检察院指控五起贩毒事实,我认为其中三起证据不足,但考虑到国家严惩毒品犯罪的政策和泰和法院的裁判习惯,我建议当事人可自愿认罪,律师则提出独立的无罪辩护意见,以降低证据证明力,达到量刑的从宽。

2、“犯意引诱”案件存在无罪辩护的空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不得诱使他人犯罪。《公安部刑事特情工作规定》规定,严禁刑事特情诱人犯罪。“犯意诱发型”是指诱惑者对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诱惑,引诱其形成犯意,并促使其付诸实施;被告人在被诱惑侦查之前并无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其实施犯罪行为源于侦查人员积极主动购买行为的反复诱惑。本案梁小文主动联系被告人买毒品,被告人主观是想拿回更多的欠款,实际没有携带毒品去。因此,本案应属于典型的“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

尽管《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可以采取特情介入侦破毒品案件,但该纪要属于法院内部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且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冲突,因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参考案例:吴晴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来源:《刑事审判参考》第604号。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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