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6:54:05来源:法律常识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助力法律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及《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首批听证员选任工作方案》,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拟建立听证员库,现决定在随州市曾都区、高新区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享有一定社会公信力、有时间参与听证、热心支持检察工作的社会各界代表担任市、区两级院听证员库成员,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范围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本次选任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益组织、行业协会、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人员等。
二、 选聘条件
(一) 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2.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3.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三、 听证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听证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受邀参加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的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发表听证意见。并独立发表评议观点;
2.在遵守案件办理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向组织听证活动的检察机关了解案情、查阅或复印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案件材料,听取各方意见;
3.依法独立发表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受到检察机关充分重视与合理采纳。
4.参加听证会产生的交通、食宿、差旅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由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的检察院保障。
(二)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在参与检察听证活动中勤勉尽责,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专业;
2.依法保守在参与听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明知或应当知道参与听证活动发表的评议意见与自身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4.不得利用听证员身价谋取不当利益或者存在有损公正履职的其他行为。
四、 任职期限
听证员每届任期5年
五、 选聘程序
1.发布公告。在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发布选聘公告;
2.接受报名。接受辖区内符合条件人员自荐报名,报名时需提交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身份证及学历证明的原件(现场审查后退回)和复印件,填写《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选聘听证员报名表》;
3.初审及考察。对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人选进行初步审查,经考察提出拟选聘人选,报请党组会审议决定;
4.公示及聘任。将经党组会议议定拟聘任的人选名单在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颁发聘书。
六、 报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方式进行。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个人自荐的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书面意见。有意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的,请在网上下载并填写《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选聘听证员报名表》,将报名表、报名人员身份证和相关资料证书扫描件,于2022年4月20日前发至报名邮箱,地址:674007507@qq.com,亦可将报名纸制材料现场提交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周海龙,电话:0722-7112062;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陈静,电话:0722-3322000。
附件:
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推荐表)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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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登记表 (推荐表)
编辑丨熊增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