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9:23:06来源:法律常识
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排山镇就周某严刑事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上饶市人大代表毛巧云,上饶市政协委员汪华兰,人民监督员、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剑敏,人民监督员、上饶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三清中学副校长余毫平,人民监督员、上饶市信州区自然优品食品商行总经理姜剑波5名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姜冰主持听证会。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原案主审法官以及江西省、上饶市两级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申诉人周某严等人参加听证会。
申诉人周某严、周某月等人和周某局、周某火等人是同村邻居。
2001年6月15日,双方因住宅出入通道问题发生纠纷,案发后当事人向上饶市广丰县(现为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县(现为广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按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赔偿责任。
周某严认为其弟周某月的行为并没有导致周某火受伤,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此案,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周某严不服生效裁判,逐级向检察机关申诉。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均立案复查,复查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决定不予抗诉。
周某严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听证会上,广丰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介绍了原自诉案件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申诉人基本情况、诉讼过程、主要案情及复查期间开展的主要工作、复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证据等。申诉人周某严陈述了案件事实、申诉理由和依据。
在听证过程中,市检察院承办人重点分析了复查期间核实认定的证据以及复查认定的事实,并针对申诉人的诉求逐一进行回应。“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周某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量刑适当,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佐证,不符合抗诉条件。”市检察院承办人介绍。
“本着审慎调查和处理的原则,我们向本案重要证人复核了证据,与原案主审法官以及市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同时听取了申诉人申诉理由,调取了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
听证员向原案主审法官、案件承办检察官、申诉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现场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听取了申诉人意见以及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复查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听证员就周某月具体被羁押期限以及被害人周某火受伤后表现等问题进行了核实。“经过评议,我们认为从现有证据材料来看,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希望申诉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法律,好好生活。”评议后,余毫平代表听证员发表了上述评议意见。
主持人介绍,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周某严刑事申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旨在公开听取各方意见,促进案件得到公正妥善处理,力争案结事了人和。听证会结束前,主持人告知申诉人周某严,将参考听证员意见尽快作出处理结果,有关其家庭生活困难方面的问题,可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向当地政府寻求帮助,检察机关也将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协作,共同努力依法解决申诉人实际困难。周某严对此表示理解感谢。
申诉人周某严亲戚、邻居及其所在村镇群众代表30余人参加旁听。
来源:上饶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