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刑事律师,社会力量参与丰镇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时间:2022-10-25 09:34:07来源:法律常识

社区矫正是一项以提高矫正质量为核心,以低成本实现刑罚执行目的,从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系统性和基础性工作。社区矫正不同与监禁矫正,具有极强的社会属性,强调的是社会力量的共同支持和参与。我市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突出发挥这一属性,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转化,建立起以专职工作者为主体、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新格局。这其中,志愿者队伍始终活跃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最前沿,有力推动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向“形式内容多样化、帮教力量多元化、教育改造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一、丰镇市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情况

丰镇市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我市紧紧围绕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模式,建立起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区矫正工作新体系。

我局于2015年招聘专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6名,2016年又招聘13名,现在共有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19人,全部本科学历,在我局13个司法所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现有社区矫正志愿者352人,其中涵盖了社区(村委会)干部、教师、心理咨询师、退休老干部、律师等社会各方力量。我们充分运用了不同类别志愿者的特性优势,针对性地为特定矫正对象群体提供帮矫转化服务,通过队伍的整合分类,强化整体力量的提高。

工作中,我们坚持把培育一支合格而稳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队伍作为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保障来抓。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市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强化标准,严把队伍准入关。社区矫正是一项全新的社会工作,直面社区服刑罪犯,管理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特长。因此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选拔和配备上,我们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考核把关,把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热爱公益事业,有爱心、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社会经验的人员吸收进来,形成一支高学历、高能力、高素质的队伍。

二是规范制度,落实教育培训。我们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进出程序、工作职责、工作纪律作了明确规定,保证了队伍的稳定、规范。规定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司法活动的具体任务和范围,确定了基本工作要求。对于已接纳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对其开展业务培训,增强素质、提高水平,尤其坚持新入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培训。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独具的优势及作用的发挥

相对于监禁矫正,社区矫正是罪犯放置在“社区”这一相对开放的环境里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执行方式。然而,这只是社区矫正设立的初衷之一。社区矫正的本质特点还要求,必须充分利用“社会人”开展教育改造,这也构成了社区矫正相比监禁矫正最大的优势。只有充分发动、利用和整合社会上的各种人力、物力资源,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才能真正体现社区矫正设立的根本出发点。

首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独有的理念优势,更有利于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是社会中的人,无偿为矫正对象提供帮助,且不计报酬,不带有任何功利的动机,以平等、互相尊重心态去对待矫正对象,关心他们的切身感受。从这一点来看,相对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专职工作者来说,他们所处的地位更容易被矫正对象所接纳与信任,这能够更好地促进志愿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沟通交流,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帮助矫正对象走出阴影,开始新的人生。

其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具有较强的专业资源优势,能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作为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机构,各街道(乡、镇)司法所不仅要做好社区矫正的接收、个案制定、思想教育、社区服务、奖惩考核等项工作,还要承担着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职能,任务重、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员不足是当前制约这项工作的一大因素。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参与大大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知识的缺乏。同时,由矫正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有利于落实矫正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三,社会志愿者具有人熟地近的优势,便于更好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社会志愿者很多是从社区中选聘的,他们长期生活在社区,对社区矫正对象非常熟悉、了解,同时,也便于对其进行形式多样的接触、管理。从心理上分析,社区矫正对象也相对愿意向社会志愿者倾诉心声,这样,社会志愿者也能更清楚地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也有利于围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矫正质量,坚持“矫正为本”的原则,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监督、依法管理,严格规范日常教育改造,引导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不再违法犯罪,早日融入社会,成为合格的守法公民。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他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以下作用:其一,政策宣传员的作用。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为一支特殊的力量,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社区矫正政策宣传,还要将这些政策规定向社区居民作宣传,使社会上更多的人都了解、理解、关心和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其二,参与监督管理的作用。社会志愿者主要是工作和生活在社区的各类人员,他们长期同矫正对象打交道,对社区矫正对象形成了包控的状况,在实际工作中他们不仅能密切注意矫正对象的活动,而且能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对矫正对象日常的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大大加强了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效果。其三,教育工作者的作用。社区矫正工作者有组织开展对矫正对象进行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等教育活动及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活动,增强其法制意识、道德修养,提高教育矫正实效的职责,而社会志愿者则是这些活动的具体执行者。他们在实施教育矫治过程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专长,对矫正对象进行多种形式内容的教育,同时还协助司法所搞好教育活动的组织,帮助矫正对象认罪认错,纠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能尽早回归社会。其四,提供服务、开展帮矫的作用。社会志愿者通过与矫正对象交流沟通,帮助他们解决心理、生活上的难题,并与社会、单位、社区搭桥共同做好帮矫工作。同时对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在提供力所能及服务的基础上,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几年来,我市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力量,对提高矫正对象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策和机制等客观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其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工作者吸收渠道有待拓宽。社区矫正的预期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参与程度。目前,招募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是通过大学毕业生基层服务岗位考试录取,其服务期为两年,很多工作者刚熟悉情况就面临服务期满,新志愿者又难以招募,以老带新的传承还未形成,难免出现后继乏力的困扰。因此,社会工作者的吸收渠道还需拓宽。

二是志愿者管理制度有待健全。志愿服务倡导无私奉献,但在我国国情现状下,志愿精神并未完全普及,一味地寄望于志愿者的崇高道德和无偿服务并无益于矫正事业的深层发展。志愿服务缺乏法律、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志愿者的地位和权利尚未得到理解和认可,志愿行为难以奖惩规范,这便是现今志愿服务的普遍状态。究其根本,是志愿服务制度还不健全所致。

三是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服务内容有待丰富。大多数开展矫正工作都是通过基层司法所联系矫正对象,约定某一时间在司法所或街道居委会的一个房间内座谈,自发的、有创意的服务内容极少,使得矫正对象有了一个矫正流于形式的错觉。如何在便于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广泛开展活动,成为志愿服务水平提升之路上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是社会志愿者经费难以保障。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都是无偿的。无偿意味着节省社区矫正成本,但也会对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造成一定的影响。无偿利用社会力量也要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因而他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态度和状况会深受自身变化的影响,流动性较大,况且随着市场理念的不断深入和个人价值观的不断增强,愿意无偿从事公益活动的人员逐渐减少。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社会志愿者的经费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如果他们的奉献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和回报,可能会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完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改善志愿者管理运行机制。首先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社会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提高队伍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其次要健全政策措施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积极性。再次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投入机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事业的新格局。最后要做好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的传承,提高社会帮教志愿者地位和待遇,为志愿者职业发展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中来。

二是健全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规范服务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志愿者在开展矫正服务前,深入基层司法所、街道居委会全面细致地掌握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个性特点,了解矫正对象犯案缘由和在社区的表现,对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在帮扶活动中无的放矢。同时要针对矫正对象的真实需要,利用社会工作理念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个案矫正。要充分重视心理矫正,掌握必要的心理咨询技巧,利用志愿者的身份平等性优势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咨询,及时给予帮助、引导、启发。

三是完善志愿者经费保障机制。树立“花钱买服务”的理念,加大对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的资金投入。首先是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社区矫正追求对罪犯改造的低成本,但并不意味着“零成本”,应当加大财政拨款,聘用高素质人员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帮扶力度,提高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其次可由政府主导对志愿行为以一定标准适当补贴,包括开展工作所必需的交通、就餐、电话等费用,补贴针对行为而非个人。如果条件允许,还可根据志愿者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进行奖励,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第三多方面筹措社会资金。通过扩大宣传尤其是对社区服刑人员改造典型的宣传等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对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性认识,引导他们通过捐款等支持社区矫正工作。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在丰镇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开展不久,还有许多方面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我们还需要在积极开展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有关理论研究,逐步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市社会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模式,争取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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