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刑事律师,我要问律师(353)|通过刑事自诉控告其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需提交什么材料?

时间:2022-10-25 09:40:08来源:法律常识

我租赁的一套房子因为房东欠债而被法院强制执行了,现在房东的债主要求我交还房屋,但是租赁期限要明年12月才到期。想问,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可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异议,以享有租赁权为由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如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六年,已经签订过两次劳动合同了,现在准备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想问,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和公司继续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还是视为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答: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中关于“四、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个问题(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效力”的规定,劳动者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如果我向通过刑事自诉方式控告其他人违法犯罪的行为,需要向法院提交什么材料?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如果我们公司的卡车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接受调查取证并被扣车,那卡车上运载的货物是否也不会被扣留?

解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危险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结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存放在符合危险物品存放条件的专门场所。对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领取手续存卷备查。对不宜入卷的物证,应当拍照入卷,原物在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公安机会交通管理部门不会扣留车辆上所载货物。


我实际出资投资了一家公司,但是委托一个朋友代持股权,这家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单上也是他的名字。最近我刚知道,这个朋友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股权转让给别人了,也已经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想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起诉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或者向朋友索赔?


解答: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您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如股权受让人系善意取得股权的,则您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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