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为刑事,诏狱关押死刑犯

时间:2022-10-25 13:27:07来源:法律常识

原本以为,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只需要学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即可,但前些日子一位当事人拿到判决后来咨询笔者服刑事宜时,我才突然发现,《监狱法》《社区矫正法》等刑事执行法也是一名刑事律师的必修课。虽然它不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洗刷冤屈、减轻罪责,但通过向未决犯、已决犯解释说明刑罚执行方式、服刑期间享有的合法权利等相关规定,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事人的精神压力,而这一工作也应当是刑事法律服务的必要组成。

因此,本号将以“狱前小贴士”的专题形式不定期分享服刑相关知识。今天,就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刑种及其执行机关。

刑种

根据《刑法》总则第三章的相关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四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以及(对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

所谓“主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的主要刑种,它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判处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种以上主刑。

所谓“附加刑”是补充主刑惩罚罪犯的刑种,它既能附加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并且可以同时适用两种以上的附加刑。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对其自由和权利依法予以限制,让其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中实行矫正的一种刑罚方法,其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可至三年。

所谓“拘役”,是指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人身自由(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实行就近关押,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课根据参加劳动的情况,酌量发给报酬。

所谓“有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并进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所谓“无期徒刑”,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从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都能够积极悔改,被减为有期徒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此外死刑的核准程序也相当严苛,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执行机关

1.管制的执行机关。根据《社区矫正法》的规定,管制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2.拘役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拘役一般由看守所执行,但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3、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期徒刑一般由监狱执行,但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此外,对判处有期徒刑罪犯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则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4、无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期徒刑一般由监狱执行,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被假释的,或者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则有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5、死刑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由监狱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

6、罚金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罚金由人民法院执行。

7、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8、没收财产的执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9、驱逐出境的执行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驱逐出境由公安机关执行。

结 语

可见,我国目前刑事执行机关的设置是比较分散、复杂的,因而有学者呼吁对这种多元分散化的刑事执行体制进行检讨,重新构建一种专业化、统一化的刑事执行体系。

最后,就上述刑事执行机关之间的关系作补充说明——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均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的司法部以及地方各级司法厅、司法局);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

上述解读系就特定案例而言,笔者虽尽最大努力追求内容的准确,但不排除存在错漏的可能,以上内容不作为法律建议。如需专业意见,请就个案咨询。另,相关图文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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