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5:07:0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司法机关出台了关于正当防卫的司法解释,正在此时,又一起校园欺凌的案件再次引发了人们对正当防卫的关注,一名初中生在学校被欺凌反伤3人,为什么检察院坚持认为他有罪呢?本文分析一下。
事发在2019年5月,不到15岁的小蒋是一名初二学生,他就读于湖南省吉首市的一所中学。在吉首上学生小蒋,他是“外地人”,在语言方面不能融入当地,因此,在校园里面受到排挤。
小蒋与同学孙某彬有过纠纷,孙某彬放言要打小蒋,不仅如此,小蒋还因为与同班的女同学讲了两句话而被隔壁班的人认为“招惹了他女朋友”,越来越多的人要打小蒋。
终于,在5月17日当天,小蒋被15名同学围堵在了厕所,这15名同学对他进行了群殴,被殴打的小蒋使用事前准备好的折叠刀乱舞,最终3人受伤,其中两人是重伤二级,另一人是轻微伤。
小蒋后面被刑事拘留,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小蒋构成故意伤害罪,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蒋属于正当防卫,无罪释放。法院认为,这是一起校园欺凌案件,小蒋在遭受15人无故殴打的时候,被迫实施自卫反击。
然而,吉市检察院却坚持认为小蒋构成故意伤害罪,已经向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法院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小蒋没有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而是准备刀具用于斗殴,不构成正当防卫。
笔者认为,这个检察院的人是法盲。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正当防卫,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一定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侵害性、现实性)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紧迫性)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同时,《刑法》第20条第3款也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对于抢劫、杀人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小蒋的这起案件中,孤立无援的小蒋受到15个人群殴,这15个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小蒋的人身安全,小蒋的防卫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即使造成这些人死亡,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我们可以看到前面的一般正当防卫的4个条件,检察院可以认为小蒋属于一般正当防卫,但存在的过当情形,但是,检察院在抗诉时却认为,小蒋没有采取合法的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
是否有采取过合法维权途径来保护自己,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检察院的这个意见让摸不着头脑,这也是笔者为什么说该检察院的人是法盲的原因。
在2020年8月底的时候,最高法、最高检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第15条规定,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使性武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致命性武器,但根据不法分割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我们主要看下第2点,小蒋的案件中,孤立的小蒋在厕所面对15名要打他的人,这15名同学的群殴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小蒋的人身安全。笔者认为,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小蒋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大家可能很奇怪,法院都认定小蒋无罪了,为什么检察院还要抗诉,坚持认为小蒋构成犯罪呢?大家要结合一下《国家赔偿法》来看就清楚了。
小蒋曾经被拘留的,最终是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也就是说,如果小蒋被判无罪,检察院是赔钱的。《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大家应该明白,为什么检察院坚持要定小蒋的罪了吧?他们这样做并不是基于法律的公平、正义,更多的却是考虑他们自身的利益。
这起案件中,吉首市检察院的态度、专业水平实在让人失望,如果只是专业水平存在问题还可以体谅,但是,很明显,他们并不是水平不行,而是“别有目的”。另外,再赞一下吉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这起无罪判决,以后很有可能会成为正当防卫的指导性案例,以个案推动法治,法律人都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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