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5:23:10来源:法律常识
5月15日上午,洛阳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厅内。“你好,我们是汝阳县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委托,依照《律师调查令》载明内容,到贵单位调查收集相关材料……”这是汝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发出的首份执行律师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陈某的代理律师王某和曹某两人带着该调查令,到洛阳市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马某、李某名下收益性保险情况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汝阳县法院。
马某、李某二人合伙经营一家饭店,因扩大经营需要资金进行周转,经人介绍向陈某借款15万元,并约定月息,出具了借条。后陈某找马某、李某追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汝阳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马某、李某偿还原告陈某15万元及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干警运用各种办法,发现被执行人马某、李某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原告律师根据双方的交易往来,提供了其中一名被告名下可能在洛阳有收益性保险情况的财产线索,遂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
为尽早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汝阳县法院向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签发了律师调查令,用于获取与执行案件有关的线索信息。在随后的证据收集过程中,持律师调查令的律师顺利获取了马某、李某在洛阳有收益性保险情况的财产线索,对案件的快速执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汝阳县法院针对类案、疑难案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等情况,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在保全、执行阶段引入律师调查令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三步走,让律师介入保全、执行环节的财产调查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寻人、找物的效率,有助于逐步形成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的财产调查机制,提高案件执结率和司法公信力。
一纸调查令,架起了法官与律师、司法与社会之间的桥梁,不但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扩大了律师搜集调取证据的范围,为以后执行案件拓宽查人找物的范围,提高执行效率和透明度提供了新的思路。
(组稿: 张克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