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17:16:07来源:法律常识
跟单员一般听从老板的指示进行报价、处理交易单据等跟单工作,虽然没有获得任何分成,但在海关眼中却仍有涉嫌走私废物罪的可能(详细原因参见报关公司跟单员没有拿提成,为什么还会涉嫌走私废物罪?》)。
要做好辩护与风险防范工作,就必须深入了解海关的办案思路。通过类案检索可以发现,海关在调查走私废物案件时,一般会关注以下5类痕迹,据此来判断跟单员是否在“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
由于国内各个码头的管控力度会因为各类突发事件的出现而发生变动,而跟单员们为了实现废物的顺利通关,会尽量挑选在管控较为宽松的时期将废物运到码头。
因此,为了掌握更多的海关监管信息,跟单员之间会进行交流。
例如,某码头爆发了“冲关”事件,这就很有可能导致海关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加强对入关货物的检验力度。在从同事处得知这一消息后,跟单员可能就会调整货物运输的时间、目标码头,以实现废物的顺利入境。
如果运输入境的废物的真实货主是持有许可证的定点厂,进口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进行低报价格等偷税操作,那么入境废物就不存在任何问题,自然也不会惧怕检验。
相反,跟单员为了绕开严格的检验而去调控废物运输时间、目标码头,在海关眼中,意味着跟单员知道入境废物本身存在问题。
海关侦查过程中,可能就会从跟单员之间关于各码头监控力度的沟通记录,认为跟单员可能知道入境废物本身存在违反规定的地方,从而得出跟单员可能在“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的结论。
钟某2、李某2走私废物案(2018)粤刑终1002号
钟某2与陈某2(均为跟单员)的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11月27日11:58钟某2发给陈某2“现在已清楚知道是高明港和肇庆港同时出了问题,所以其他码头在查验时有所收紧,造成放行缓慢。"2016年11月27日18:47钟某2发给陈某2“高明港明天海关查验科科长换人,动向暂时不明,肇庆港因为有人冲关,有四五个柜装有木箱货,听闻是从香港那边跟踪的。"
由于持有批文的厂商(也就是“定点厂”)自己有进口废物的需求,这就导致批文额度有时会出现不够用的情况。此时,定点厂可能就会要求跟单员以其他定点厂的批文去申报废物进口,俗称“改单”。
正常而言,由于只有定点厂才能进口对应的废物,所以没有批文者根本就不会在境外购买相关限制进口的废物。因此一批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入境并完成无害化处理之前,应当都归持批文申报进口的单位所有,不会有频繁“改单”的情况出现。
相反,如果一批废物在还没有运输进境的时候,所有者就发生了多次变动,代表着这批货物存在异常,报关材料上记载的申报进口单位很有可能都不是真实的货主。
而在海关眼中,跟单员作为有一定经验的从业者,对这一异常情况应当有所察觉。
海关可能就会从跟单员与定点厂间的沟通记录发现,跟单员曾经尝试以不同单位的名义为同一批废物申报进口,也没有对这一异常情况提出过怀疑,最终得出跟单员本身就清楚货主在利用他人批文走私废物的结论。
天津金某2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案(2019)粤01刑初261号
经李琳签认及说明的金某公司与高某1公司的邮件往来......2017-4-7天津旷世盛某公司邮箱发给孙滢滢的邮件:通知孙滢滢将所有未到港货物单证上的收货人信息更改为龙口通洲经贸有限公司,附件为龙口通洲公司的收货地址及《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利用商登记为德州齐峰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批文。
经孙滢滢签认说明的孙滢滢公司“GTT清关"微信聊天群聊天记录打印件(附手机取证报告),聊天记录涉及清关、改单(“按环保证名字")......,证实其明知高某1公司没有进口固体废物批文,委托清关公司使用他人批文为公司进口废塑料这种行为是违反海关规定的
由于国家外汇管制比较严格,只有海关保留合同中载明的货主(也就是定点厂)才能向境外供货商付款,否则会有被调查的风险。
因此部分货主会先将货款转账给跟单员,再通过跟单员转给定点厂,最后才由定点厂支付给境外供货商。这一过程中,跟单员就起到了货主与定点厂之间资金中转站的作用。
在正常的交易中,货主应当直接将货款通过公户支付给境外供货商,因为供货商才是交易合同上记载的交易相对方,而不应当支付给报关公司的跟单员,因此海关会对货主向跟单员进行大额转账的情况特别关注。
同时,如果货主向跟单员账户转账的时间、金额,与跟单员向定点厂转账的时间、金额基本一致,就容易被海关认定为是同一笔资金。(详细原因可参见货主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五金被抓,都是因为这4个细节)
更为重要的是,银行账户作为个人最重要的私密信息之一,通常掌握在开户人手中,不会轻易地交付给他人使用。这一背景之下,跟单员关于“自己的账户是由公司掌握,自己对其中的资金往来不知情”的辩解,海关就有可能不会采信。
因此,如果海关在调查中发现跟单员与货主之间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就有可能认为这些转账操作都是由跟单员本人实施,从而得出跟单员清楚货主在利用他人批文走私废物,是在故意帮助走私的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安丘文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走私废物案(2016)鲁刑终5号
侦查机关调取的张洛丁、赵鹏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润龙公司通过赵鹏的尾号为“3611”农业银行账户和张洛丁的尾号为“3212”农业银行收取安丘文汇公司的代理费和帮助安丘文汇公司对外支付货款的事实。
报关公司要求跟单员向有进口废物需求的货主进行沟通、提出报价,又要求跟单员以另外一个毫无关联的单位名义为这些废物申报进口,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矛盾。
如果跟单员发现了这些不合理之处,就有可能怀疑公司是不是在从事违法活动,导致畏手畏脚,跟单效率下降。
因此,有的报关公司为了保证跟单员不要想东想西、影响工作效率,索性会通过业务培训等方式告诉跟单员:报关公司的业务就是利用他人批文帮助货主进口废物,属于打擦边球的“违规行为”。如果有跟单员不愿意接受,就直接开除,避免后续出现麻烦。
如果这些报关公司与跟单员对真实业务模式的沟通被海关发现,海关就会得出跟单员已经完全清楚报关公司在利用他人批文进口废物的结论。结合跟单员一直开展的跟单工作,最终认定跟单员是在故意为走私废物提供帮助。
黄旭鹏走私废物案(2020)粤刑终420号
同案人梁X烙(鹏X公司业务员)的供述与辩解:X运通的总公司是鹏X公司......我们知道报关进口废旧塑料和废旧五金是需要《批文》的,公司和老板有给我们培训过,我们接受客户委托时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批文》,我们用于报关的《批文》是王X东弄来的。我们公司是按柜包税给客户通关的,货物从香港到国内、码头费用、船务费用、关税费用、国内运输费用等均由我们公司负责......
跟单员向货主提出的报价中包含了借用他人批文的费用,因此最终的价格会大幅度高出正常的清关价格(例如每吨多收300元到500元)。
同时,货主也清楚使用他人批文有成本、风险,因此也会接受这一超出常理的价格。
在海关的眼中,跟单员通常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能判断哪些价格属于不正常的高价。
如果跟单员面对报关公司收取超额费用、客户也完全接受的反常行为完全不感到疑惑。在海关眼中,这很有可能意味着跟单员对报关公司“包证”清关的走私模式有一定了解。
因此,如果跟单员向货主收取超额通关费用的记录被海关发现,就有可能被海关认为跟单员已经了解报关公司的走私模式,是在故意为走私废物提供帮助。
陈家信走私废物案 (2020)粤刑终906号
同案人罗某荣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我们找林某斌、梁某见全包通关,清关费用这么高,里面当然要包括交税、使用其他企业的环保批文的费用,他作为老板当然心知肚明的。在交易过程里是有相关往来邮件的,最后对方也发了清关费发票,上面都有具体的重量,我们也是按照清关费发票结算的,所以应该以清关费发票为准。
实践中海关会综合运用以下 5个痕迹来判断跟单员是否故意帮助货主走私废物:
1.海关从跟单员与同事之间的聊天记录,发现跟单员在故意躲开海关监管;
2.海关从跟单员与定点厂的沟通记录中,发现跟单员曾经以不同单位的名义为同一批货物申报进口;
3.海关从跟单员的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中,发现跟单员在帮助货主向定点厂转账货款;
4.海关从跟单员与报关公司的沟通记录中,发现跟单员清楚报关公司在违规进口废物;
5.海关从跟单员向货主收取的通关费用中,发现跟单员清楚报关公司“包证”清关的走私废物模式。
因此,跟单员在发现自己有涉及刑事责任的风险之后,应当沉着应对,结合海关的办案手法,与辩护律师拟定好辩护策略,在法律框架下做好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