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0:18:06来源:法律常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取得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证书,仅在当地地级市范围内或者仅为当地的当事人提供有偿民商事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法律人才特别奇缺,为满足百姓日益增多的法律服务需求,基层法律服务所应运而生,并且一直延续至今。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赋予了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同等的代理人地位。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律师同属一个法律服务体系,都属职业命运共同体,二者之间的最大区别是法律服务工作者不能从事刑事辩护业务,除此外和律师完全相同。
法律服务工作者虽然不是律师,但当事人却普遍称其为律师。因执业的排异性、市场的竞争性等诸多因素,使得众多律师对于这一现象表示异议、反感,认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权使用律师这个称谓。法律工作者也知道自己与律师的差别,知道只有执业律师才能使用律师这一称谓,他们有义务纠正当事人对其称呼的错误,但如何纠正?让他们怎样正确的称呼自己呢?中国人的习惯称谓大多是两个字、三个字如:部长、经理、检察官、董事长、律师、司机、技师、医生等,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这超长的9个字的称呼确实太长,叫起来十分拗口、别扭,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于是在近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了有自己的称谓,将其简化为“法工”。社会职业有很多种,带“工”字的职务有很多,如木工、泥工、钢筋工、瓦工、电工、锯工、铁匠工、园艺工、修理工等等等等,但却没有“法工”,人们也不知道“法工”为何物。
司法行政部门也一直没有给出一个合适的、符合国人习惯和中国国情的称谓。对当事人称呼自己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只好默认。
笔者认为:长期以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直没有一个规范、正确的称呼,且这种尴尬的状态一直持续,如长此以往任由这样持续下去,默许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律师称谓去揽活,显然侵害了执业律师的合法权益,这既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壮大,也将日益加深律师界和法律服务工作者之间的矛盾,势必影响到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
为此,呼吁司法行政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高度重视,并尽快进行调研,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给出一个规范、正确的称谓。(李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