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8:46:11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9月5日上午,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今年长春地区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法院当庭宣判。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已经到了耄耋之年,住所地在榆树市五棵树镇,距离榆树市区路途较远,为节省当事人诉讼开支,降低当事人的讼累,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率,经榆树检法两院领导研究决定来到当事人居住的五棵树镇老年公寓进行审理。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副部长、主任检察官赵铁奇,刑事检察部检察官许冬梅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并担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公诉人首先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2016年12月14日至16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权属为姜某及五棵树正义村共有的位于五棵树镇正义村小白屯西沟17林班95小班和117小班内的杨树砍伐,该林地为防风固沙林,砍伐株数为322株,立木蓄积178.8712立方米,材积134.526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0,716.00元。原有林地的树木没有得到补种。生态资源没有得到修复,生态资源仍处于被损坏状态。
针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示证论证,通过法庭辩论并发表公益诉讼意见,被告人姜某表示认罪悔罪。
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榆树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以及当事人辩护律师意见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姜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对在案扣押的杨树原木段288节及滥伐林木中已出售的价款人民币16000元予以没收;令姜某于2019年10月1日前在案发地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镇正义村小白屯西沟滥伐林木的原址补植杨树1610株,成活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承担第三方补种费用16100元。被告人姜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是2018年长春地区办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前榆树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大量细致和卓有成效的准备工作。多次来到被伐林地现场,拍摄被毁林地照片,委托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为确定林木被伐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承办人专程走访相关林业部门和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鉴于我市没有适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也没有相关部门提起公益诉讼,我院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此案的宣判标志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开启了榆树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新起点,榆树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立足检察职能,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坚强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