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刑事律师,检察听证程序实质化研究

时间:2022-10-25 20:29:04来源:法律常识

7月8日上午,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听证工作情况。自治区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5件相关典型案例。


全区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案例一:

公开听证释法说理

引导申请人正确维权

——王某某申请刑事立案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王某某通过鱼泡网平台认识并受雇于彭某某,在拉萨市万达广场金街从事劳务工作。2020年10月27日至12月26日期间,彭某某以给工人发工资、那曲工程应急等名义向王某某借款,承诺拿到万达工程款后还钱,并写下两张借条共5.6万元,王某某分11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彭某某共6.1万元人民币(包括花呗借款)。彭某某称将借款用于发工人工资、那曲工程、买工地材料、生活开销等。经讨要钱款,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5月2日期间,彭某某分4次归还王某某7千元。2021年3月18日,王某某到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区分局娘热派出所吉苏警务室求助,经警方调解,彭某某签署承诺每月最低归还6千元,共计归还7万元(含利息1.1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欠款,后彭某某分两次归还5千元。2021年6月22日,彭某某补充承诺:6月30日前还清逾期金额1.5万元,再次逾期按500元每天支付违约金,后彭某某一直未还款。2021年7月14日,王某某向拉萨市公安局报案称被彭某某诈骗5万余元。2021年8月11日,拉萨市公安局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2021年8月24日,拉萨市公安局经复议维持不立案决定。2021年9月21日,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经复核维持复议决定。2021年9月22日,王某某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请刑事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依法受理,通知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此案,指定员额检察官承办案件。2021年10月15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承办检察官依法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调阅公安机关案卷,询问监督申请人王某某及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根据王某某的申请,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进行公开听证。2021年11月19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夏克勤主持召开听证会,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执业律师、西藏大学法学院专家等七名听证员,监督申请人王某某以及四名公安机关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围绕听证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听证员评议认为本案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建议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深挖细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根据听证员评议意见,2021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列出详细的调查核实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9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收到公安机关反馈的书面调查核实情况及证据材料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刑事民事检察官联席会议,同时邀请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参加,共同研究分析案件。参加联席会议的检察官一致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犯罪,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2021年12月20日,经检察长批准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进行立案监督,并书面通知王某某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


四、持续跟进,深入化解矛盾纠纷。一方面,检察官积极与案件当事人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要求其归还拖欠王某某的5.4万元借款。经开展工作,2021年12月24日,彭某某家人筹措钱款归还了王某某3万元,并答应尽快归还剩余钱款。另一方面,检察官注意对王某某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其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剩余尚未归还的2.4万元,建议王某某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某接受了彭某某家人的部分还款,并对检察机关的所做工作及所提建议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一、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重要途径,是以案说法、开展法治宣传、让公平正义看得见的重要平台,也是为群众办实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生动实践。检察长带头主持公开听证,依法办案、秉公办案、公正司法,进一步增强办案透明度,全面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认真听取听证员意见。听证员评议意见,是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听证员合法合理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采纳,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三、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司法案件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人生,也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检察机关要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不能满足于就案办案、程序性结案,要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和“求极致”的精神,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将矛盾化解作为案件办理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部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二:

检察听证助申诉人打开心结、息诉罢访

——吴某某刑事申诉案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0日,乙方申诉人吴某某、张某某与甲方泽某某、江某某、其某某、索某某签订《砂石厂合伙协议》,计划在江达县某村开设砂厂,协议期限为6个月。砂厂运营不久,张某某因有事离开砂厂,数十日后,因所采砂石无销路,吴某某便与江某某等人协商将砂厂先停工,并把租赁设备退还。但江某某、其某某、索某某认为开工后已破坏当地土地,且已答应向当地村民支付砂石费和地皮费,故阻止吴某某退还设备,双方由此引发矛盾。


后江某某等三人与吴某某协商赔偿事宜,要求吴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否则便将砂厂设备扣押。吴某某为了自身及施工人员能够撤离,向江某某等三人出具了“承诺赔偿200万元”的汉文版保证书和“如不赔偿200万元则将设备进行抵押的”藏文版保证书各一份。保证书签订后,吴某某、江某某、其某某与其他两名驾驶员前往昌都市取钱,索某某在工地看守设备,期间其他施工人员相继离开砂厂。到达昌都后,吴某某借机逃离。江某某、其某某、索某某返回砂厂后,其中一台挖掘机被所有权人邵某某以40万元涤除抵押权方式赎回,其他设备被三人分别转卖。


本案由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索某某、其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于2020年3月16日向江达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6月11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江达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5日、7月10重报。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7月31日,申诉人吴某某不服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对江某某等三人所作不起诉决定,向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2020年8月19日,控告申诉部门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做实做细阅卷工作,找准案件症结所在。承办人认真审阅全部卷宗,向原检察办案人员详细了解原案办理情况,多次联系申诉人,听取了申诉人意见。经过梳理分析,办案人发现本案中申诉人在签订保证书是否受到了威胁恐吓,保证书全部内容是否给被害人译读,保证书中200万元是否系合理赔偿范围等问题双方存在争议,这些争议问题也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问题,在审查起诉阶段原办案人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为了打开申诉人心结,经检察长同意,决定通过公开听证会向其释法说理。


二、远程听证,通过视频进行“面对面”交流。因申诉人吴某某在拉萨市不能到场参加听证会,为充分保障申诉人合法权益,在申诉人不能到场的客观情况下,昌都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协调,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发送协助函,通过拉萨市院技术、控申、法警等部门全力协助,顺利完成了公开听证,“隔空”与远在拉萨的申诉人“面对面交流对话”。此次远程视频听证,体现了检察一体化背景下,兄弟院通力合作提升检察办案质效的决心,为深入推进检察协作起到了促进作用,更是减轻了当事人负担,解决了案件当事人无法参加现场听证的问题。此次通过视频方式完成公开听证活动,在西藏自治区检察系统尚属首次。


三、充分释法说理,打开当事人心结。听证会上,原检察承办人介绍了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开示,并充分阐述了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复查案件的承办人对本案事实、证据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评析,并对申诉人吴某某提出的申诉理由逐条梳理,在全面复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释法说理。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承办单位适用法律准确,办理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承办单位的不起诉决定。同时听证员高度评价了本次听证会,认为检察机关给予了申诉人充分的表达机会,耐心细致,以理服人,充分保障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吴某某认真听取了承办人、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陈述和解释,理解了检察机关对三名被不起诉人所作决定,对维持原不起诉决定表示认可,解开了心结,当场表示息诉罢访。


【典型意义】


本案系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向刑事检察部门移送案件,涉案金额较大,处置不当会产生申诉人涉检上访风险,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听证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考虑到当事人身在外地,参会路途遥远,为减轻当事人负担,配合疫情防控需要,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下,开展远程线上听证。线上听证不仅增强了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更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理念的提升和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使人民群众见证检察机关严谨的办案态度,同时确保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案件当事人真正感受到了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


案例三:

公开听证析理明法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蔡某某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3日,蔡某某承建了四川龙申公司的某修路工程,同年7月1日,蔡某某向沈某某租借摊铺机一辆用于涉案工地,并于7月10日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租期计算方法为设备到达承租方指定的现场之日至正式通知退场时止,约定出租方因任何原因未按通知规定时限退场的,将不再计算租赁费。另约定以月租形式租赁设备,月租金为10万元整,租赁时间保证一个月,以后如不满整月,按实际使用天数结算等。


7月8日,租赁设备第一次到指定地点开始施工作业后,7月21日因环保检查涉案工地被责令关闭停工,蔡某某班组按照四川龙申公司的通知要求停止施工退场。8月30日,项目部重新购买砂石料场,通知蔡某某班组进入工地施工。9月10日,租赁设备第二次到指定工地施工至10月18日停工,同日蔡某某向沈某某出具了一份“凭条”,其中写明有摊铺机两次进场和退场的具体时间及实际施工天数,以用于结算租金。因蔡某某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沈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起诉至城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蔡某某支付租赁费353333.3元(包含2万运费)及资金占用利息32497元(年利率按照6%计算),四川龙申公司对蔡某某未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蔡某某向沈某某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345555.53元。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并判决维持原判。蔡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裁定驳回再审。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情况。蔡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主张原审法院计算租赁物的期限错误,导致判决的租金错误;资金占有的利息适用法律错误。


承办检察官接到该案后及时调取法院全部卷宗材料,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方法,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后发现原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将凭条中所写明的设备第一次进场和第二次退场的时间确认为租赁物的租期即3个月零10天,蔡某某虽主张期间存在退场停工的事实,但对于第一次退场事宜其有无尽到通知义务无证据证明,且对此问题法官根据涉案租赁物(摊铺机)的实际性能作出了“设备在当地等待复工的可能性较大”的推测,存在适用自由裁量的问题。如何正确、合理处理本案,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累,最大限度保护双方权益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难题。一纸决定书简单容易,但法律是有温度的,不能仅仅止于程序结案,而应当从情理与法理中找到平衡点。带着这份信念与执着,承办检察官在双方和解上寻求突破点,找到打开案件症结的钥匙。检察官一边逐条逐句解释法理依据,引导双方当事人客观理性的接受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各自存在的过错,另一边通过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劝说双方进行让步。


听证准备。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社区群众代表作为听证员,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


听证过程。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听证议题,并进行示证。蔡某某及沈某某就听证议题分别进行陈述说明,听证员围绕“如何确定本案租赁期限”的听证议题,结合本案的合同及凭条向案件当事人双方进行了提问,并作出评议如下:本案中涉案工地因环保督查被责令停工后,租赁双方对于何时再开工的问题均无法确认,租赁物的每日租金高达三千余元,且蔡某某租赁的其他设备均退场的情形下,沈某某以未接到正式退场的书面通知为由将设备一直停留在工地附近并主张租金,体现了一定的主观恶性,对于停工期间设备停运近一个月的时间可能产生的损失,其在主观上亦具有扩大损失的责任。


听证结果。承办检察官通过听证在理清事实、明晰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理性判断。几经周折,双方当事人理解和感受到了检察机关的真诚态度和良苦用心,表达出了最大的诚意,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和解。最终,沈某某以放弃近7万元的租金为条件,双方正式达成了和解,蔡某某向检察院提出撤回监督申请并作出息诉罢访承诺。


【典型意义】


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拉萨市人民检察院巧用检察和解机制、妙用检察听证制度取得的积极有效成果,体现了市检察院坚守为民初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法律与情理、纠错与解纷相结合的办案理念,也是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高度,也有深度,更有温度,促进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四:

公开听证解民忧

司法救助暖民心

——索某某等9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扎某自2020年7月至2020年11月,冒充人民警察,以帮助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介绍工作、签订用工合同等收取相应费用为名义,先后骗取索某某等29名农牧区困难群众共计73.87万元,诈骗所得除用于购买十本伪造的驾驶证外,其余全部挥霍,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审查,掌握案件事实。2022年3月,山南市曲松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察长接待来信来访时,发现索某某是本院2021年办理的扎某诈骗案的被害人,且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查阅案卷、询问办案人员,了解到该案被害人共有29名,均为农牧民群众。该案被害人较多、被诈骗数额不一、居住地分散,检察机关坚持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积极克服人员少、时间紧、任务重等实际困难,前往居住在拉萨市、山南市6个县17个村的全部被害人家中了解详细情况、听取意见,并深入村委会、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调查核实被害人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脱贫户、日常表现、享受国家扶贫政策等情况。经调查核实,本案9名被害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其中4名被害人为建档立卡脱贫户。


二、公开听证,听取意见建议。一是精心做好准备。为确保听证会规范、有序、有效,精心制作听证方案、及时发布听证公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乡村振兴局部门负责人作为听证员,并提前三天向听证员及其他参与人介绍调查核实的基本情况、需要听证的事项以及听证会流程等内容。同时,启用新建成的检察听证室,从听证会程序、主持人发言、听证员评议等方面多次进行模拟,为听证会的召开做好充分准备。二是规范听证流程。由检察长主持听证会,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和需要听证的事项,申请人也一一陈述申请理由,原案承办人进行补充说明,听证员发问、闭门进行评议,听证员代表发表评议意见,一致同意对9名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同时,也对整个听证过程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


三、依法发放,彰显司法温度。听证会后,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听证员评议情况,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并综合考虑被害人被骗金额、家庭困难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救助金额,及时开展司法救助金审批工作,召开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并邀请人大、政协、政法委、法院、乡村振兴局、法院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以最快速度将8万元的司法救助金发放到9名被害人手中。发放仪式上,9名被害人向承办检察官敬献哈达和印有“救急解困 温暖人心 情系人民 为民而行”的锦旗。


四、持续跟进,建立长效机制。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曲松县人民检察院将司法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司法救助情况书面同步通报县乡村振兴局,结合该案的办理与县乡村振兴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例会,互通信息,共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对农牧区生活困难群众进行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1.曲松县人民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主动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从公告发布到评议,全程保障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通过公开听证实现司法公开的同时,也用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彰显了司法公正。2.坚持从“因访救助”向“因案救助”转变,从“坐等群众上门”向“积极主动救助”转变,由一名申请人延伸到同案其他被害人,想方设法调查核实情况,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让深陷困难的家庭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让农牧区群众获得了“国家不落下每一个需要救助的群众”的安全感。3.曲松县人民检察院院主动对接县乡村振兴部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协调落实多元救助帮扶措施,及时帮助被救助人家庭走出生活困境,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的职能作用。


案例五:

广纳各界意见

保护英烈尊严

——江达县烈士陵园设施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江达县烈士陵园坐落于江达县县城西约 500米,始建于1961 年10月8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 9659 部队和 0264 部队共同修建,占地面积 2102.2 平方米,共有245座墓,其中有名烈士墓189座,无名烈士墓2座。由于管理维护不到位,江达县烈士陵园内整体环境脏乱差,碑文字迹不清,墓体群、纪念碑、纪念亭等设施自然损毁十分严重,四周围墙面临垮塌危险。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亟需修缮和管理,加以抢救性保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该线索,经实地勘查发现陵园存在杂草丛生、牛粪遍地,纪念碑墙体脱落开裂,纪念亭地面裂缝、护栏断裂、缺失,烈士墓碑刻字斑驳脱落、碑文不清,墓体开裂、塌陷严重等问题。江达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革命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不到位,未对受损的纪念设施及时进行修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解决江达县烈士陵园内设施存在的问题,切实有效地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在党史教育活动中的引领作用,倾听烈士遗属及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保证办案质量,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在2021年8月27日对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


一、科学制定听证方案,切实提升办案质效。听证会前,江达县人民检察院严格依据最高检听证规定开展听证准备,同时充分考量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特殊性及调取现存所有烈士生平个人信息资料,多渠道联系部分烈士遗属倾听意见和建议,科学制定详细听证方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5人担任听证员,提前向听证员介绍了基本案情、焦点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并发布公告,公告可申请旁听。此外,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充分沟通,邀请文物、建筑设计专业人员前往烈士陵园现场调查勘验,充分掌握陵园修葺项目规划、资金来源等关键问题,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为科学评议听证事项,保障公开听证效果,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举听证释法说理,追寻先烈红色足迹。听证会上,检察长作为主持人向大家介绍了江达县烈士陵园简介以及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诉讼的意义和重要性,并结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说明了召开此次听证会的主要目的。随后,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检察机关开展英烈纪念设施保护的调查情况,并将江达县烈士陵园设施破损等问题以PPT、短视频形式向与会人员展示,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法说理。


三、集众议开良方,共筑英烈设施保护防火墙。听证会期间,相关行政单位代表也阐述了目前工作的现状、困难,并就烈士陵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方案、资金来源等争议问题与各方进行交流讨论。经过与会人员的建言献策,确定了初步的整改计划以及明晰了解决资金所需材料、程序及申请渠道的方向。行政机关代表表示,今后将与检察机关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构筑起公益保护防线,合力推进江达红色文化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真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四、用褒扬传承英烈精神,培根铸魂引领风尚。经过提问交流,听证员代表发表评议表示,江达县烈士陵园,是该县的精神文明建设基地,是教育干部群众,缅怀烈士遗志的物质载体,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缩影。依法妥善保护英烈纪念设施,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是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英烈设施保护意义重大,在做好修缮工作的同时更要重视后期的维护管理和红色经典传承,应以此次听证会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学习英烈、缅怀英烈、致敬英烈、守护英烈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跟进监督落实,力促整改落实。根据听证会确定的整改方案和实施计划,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加强跟进监督,采取现场走访、联合专家现场调研评估等方式,督促听证会确定的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落实。目前,江达县烈士陵园提升整改工程已纳入昌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据悉,该项目的1000万元资金,已于2021年10月全部到位,下一步,江达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开展“回头看”监督跟进,确保江达烈士陵园设施风貌得到全面保护。


【典型意义】


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中国共产党的红色基因库,见证了中国共产党艰苦卓绝的奋斗历程,承载着无数革命先烈为党的事业付出的伟大牺牲。每一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都是共产党人初心和使命的生动写照,亦是鲜活的党史学习教育教材。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和红色经典传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公开听证会,畅通与行政机关的沟通渠道形成办案合力,为确保陵园设施风貌得到全面保护贡献了检察力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担任听证员参会评议,以办案实效回应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的社会关切,引领捍卫英烈荣光,代代相传、熠熠生辉的社会主义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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