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刑事律师,北京瀛台律师所律师

时间:2022-10-25 22:38:10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宁某在当地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在从事汽修工作的过程中,宁某得知车辆所有人通常都会给自己的爱车投保保险,于是宁某计划以此获取非法利益。后宁某以其自己的身份在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后伪造交通事故并伪造理赔资料获得理赔。得手之后的宁某更加肆无忌惮,其多次盗用他人的身份为不同的车辆投保,并伪造事故现场以及保险理赔资料骗取保险理赔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宁某伪造交通事故,先后作案数十起,骗取保险理赔金额高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余元,故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伪造现场来骗保?获刑十年!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宁某从事汽修工作,后其得知投保的汽车发生事故后可获得理赔款项,于是宁某以自己身份并且冒用他人身份在多个保险公司分别为不同的车辆进行投保,后伪造事故和理赔材料以骗取保险理赔金。截止案发时,宁某先后作案十余起,骗取保险理赔金总计人民币百万元,故宁某的行为属于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遂根据宁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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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

不法分子心存侥幸,伪造交通事故以骗取保险理赔金,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行为终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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