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13:00:04来源:法律常识
一、什么叫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依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要求,就是指受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表、直系亲属为了更好地追责被告的法律责任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到的起诉。自诉案件,是“民事案件”的对称性。
1、由受害人或是他的法定代表立即到法院提起诉讼,不通过公安机关或是检察系统。
2、在人民法院审判全过程中,适用协商,上诉人在判决前可以同被告自主调解,还可以撤销提起诉讼。
3、被告在自诉案件审判全过程中可以明确提出上诉。所说上诉,便是被告做为受害人控诉自诉人犯过与此案有联络的刑事犯罪,规定法院开展审理。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气(不论是做为受害人或是做为他的法定代表),有权利向上级领导法院明确提出起诉。对己经起效的宣判或是判决不服气,有权利明确提出投诉。
二、提到刑事自诉必须什么原材料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表述第261条要求,提到自述理应递交刑事自诉状;与此同时提到附带民事诉讼的,理应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起诉状。
法院一般规定自诉人给予如下所示原材料:
(一)自起诉状一份,并依照被告总数给予团本(需签字);
(二)自诉人身份证扫描件或有效护照影印件、港澳同胞回乡证复印件;
(三)自诉人受伤的有关直接证据或公安部门的报案材料及伤情鉴定;
(四)对以上第三类案子,应递交公安部门或检察系统不予以追责被告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及其自身人身安全、资产受侵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