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行业工程逾期不改正的,郫都区西汇投资公司是国企吗

时间:2022-11-10 19:48:32来源:法律常识

日前,成都市郫都区的国有企业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为实施环境违法行为,还存在“逾期不改正”的事实,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而被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处以107.72万元的罚款。

西汇投资实施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遭罚百多万元

日前,据一份文号为“成环罚字(2022)ZD06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22年3月2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并经后续调查,发现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且逾期不改正(你(单位)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保利香槟国际和百草路间的220kV太金一线、太金二线下地电缆终端场所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该终端场已投入使用,我局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9月10日前完成验收工作。2022年3月2日现场发现,该下地电缆终端场正在运行,仍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定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据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2022年6月7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公开听证,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提出:

1、处罚告知书中提到的“成都市高新西区保利香槟国际和百草路间的220KV太金一线、太金二线下地终端场”,不属于公司实施的郫县犀浦镇龙梓万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二期)项目范围。公司先后取得郫县犀浦镇龙梓万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二期)项目立项批复、环评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只涉及到相关片区电力隧道、电力浅沟、电力排管等土建工程建设。公司未进行电缆施工和终端场建设,更不具备220KV电力线路的营运能力。

2、处罚告知书涉及的 220KV太金一线、太金二线下地迁改,2012年7月25日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批复给成都电业局实施(川电发展(2012)235号),具体建设管理单位是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单位是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后期维护单位是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供电公司检修分公司。整个迁改线路及终端场的立项、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西汇公司均未进行。

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认为:综上所述案涉“成都市高新西区保利香槟国际和百草路问的220KV太金一线、太金二线下地终端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该终端场已经投入使用”不属于西汇公司实施范围,更不是西汇公司在营运使用,故不应该处罚西汇公司。

最后,经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听证意见进行复核并组织集体讨论,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认为:

考虑到你(单位)积极整改,一直致力于案涉下地终端场的环评办理工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处罚款107.7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零柒万柒仟贰佰元整)。

据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按规定内容,此次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受到的107.72万元的处罚,是属于“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个范畴的。

也就是说,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是被职能部门认定为不仅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而且还在事实上存在“逾期不改正”的行为的。

据了解,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成都市生态环境局提醒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同时,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也提示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汇投资及其母公司西盛投资乃成都市郫都区的国企

据截自本文发布之日的企业信息可知,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注册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何公路28号,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均为80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薛渊。

按股权结构,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百分百控股。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注册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何公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为薛渊,注册资本200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42000万人民币。

可见,作为母公司的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跟其全资控股的子公司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致。

上溯股权可知,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成都市郫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百分百控股。据百度百科,成都市郫都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金融工作局是成都市郫都区的职能部门,现任局长为唐浩。

从这些股权机构可以看出,成都西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西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这两个母子公司,完全属于成都市郫都区的地方性国有企业。


(作者:李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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