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1:20:20来源:法律常识
这几年公报案例和经典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显得尤为重要,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个最高院公报案例:开发商既逾期交房又逾期办证,能否同时主张两项违约金?
基本事实是这样的:
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逾期交房,按日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逾期办证了,按日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同时呢,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并承担了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则出卖人承诺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时间相应,顺延顺延期限与商品房交付的期逾期期限相同”。对此,双方产生了争议,故诉至法院。
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且判决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证书,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该案例成为了公报案例,那么其裁判的观点为:“在房屋买卖中,开发商的交房义务不仅仅局限于交钥匙,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等。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同时约定开发商承担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就不予承担的,应当认为该约定属于免除开发商按时办证义务的无效格式条款,开发商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的多项违约之责”。
这个公报案例的时间比较早,实践中,各个地方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方面略有不同。
1、关于格式条款。
这个案例是在民法典出台以前,民法典出台以后呢,对于格式条款的要求更加的明确,对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履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如果没有提示或者说明,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在违约金数额上,实践中略有不同。
这个案例呢,法院最后支持,按日2/万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按日3/万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在实践中,如北京法院,对于两项违约金的主张,可以支持,但是如果两项违约金数额相加过高的,法院一般综合买受人所受实际损失、出卖人的过错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条款等因素,对违约行为重复期间的违约金择一高标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