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房山区疫情防控期间涉停工矛盾纠纷法律指引(一)

时间:2022-11-10 21:39:48来源:法律常识

自4月23日我区出现本轮首例确诊病例以来,全区各方团结一心、共克时艰,取得了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果。目前,全区正在有序推进复工复产。按照区委统一部署,房山区司法局以《百问百答》形式,从企业、个人两个视角,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疫情期间有关停工停产、复工复产方面的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结合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实际,从分析解读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的角度为社会大众合理解决诉求提供参考。由于时间仓促和编辑水平有限,疏漏和不妥之处诚请批评指正。

特别感谢: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房山区交通局、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律泉律师事务所、北京双安律师事务所对编写本指引提供的帮助。

“法治房山”公众号将陆续推出11期《百问百答——房山区疫情防控期间涉停工矛盾纠纷法律指引》,敬请关注!



1.问:疫情发生后,当事人未及时通知对方,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发生新冠疫情后,负有法定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旨在通过通知对方当事人及时知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不可抗力免责基础是公平原则,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既无迟延履行、又在疫情发生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在当事人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让其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与公平原则相违背。不可抗力免责的旨意,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的平衡,得以恢复,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如果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即存在过错,违反了不可抗力的公平原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2.问:公司针对疫情进行慈善捐赠是否需要获得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答:这里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专项规章制度对慈善捐赠有规定,那么按照公司章程或制度执行;二是公司章程或者公司专项规章制度对此内容无规定,那么按照公司内部审议、决策程序进行。

3.问:企业可以依法主张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还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除法定解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约定解除和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合同。如果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且条件已具备,则可以约定解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可以协商解除。

4.问: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未按约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为疫情原因,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企业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减少等情况,导致无法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出租人可先行与承租人协商,通过降低租金标准、延长给付期限等变更合同的方式尽量保证合同履行。如协商不成出租人在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后,可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因疫情导致合同解除一般合同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问: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020年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表示,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新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6.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履行迟延,例如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迟延发货,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1)疫情期间发生履行迟延等情形,如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时,裁判机构会区分具体情况,考量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具体影响,作出不同处理。基于不可抗力主张免责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原因迟延复工、被采取隔离措施等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

(3)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但涉及诸如因疫情防控滞留且不具备支付条件、因罹患新冠病情严重无法支付、因在线转账限额无法按时支付等特殊情况的,裁判机构会结合具体情况,把握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

7.问:建设工程因疫情影响而停工的,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因疫情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由此导致逾期竣工的,施工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其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业主方提交相应签证单,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8.问:疫情期间,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因无法发货,可否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购销合同涉及到上下游合同连环履行的问题,当事人在疫情之前已经签署的合同,能否在疫情期间解除不再履行,要视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疫情系“不可抗力”,且符合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即便是因下游合同无法履行,也可以与上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

但从鼓励合同履行的角度,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是已经尽到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疫情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自身无过错。在解除合同行动之前,有必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避免草率行动而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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