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1:41:25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18年6月4日签订《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供应及施工合同书》,约定A公司将外墙保温工程交给B公司进行施工。同时约定,外墙保温工程结算金额按固定单价(含税金)乘实际施工面积计算;付款方式为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支付结算金额的60%,2019年2月前支付结算金额的20%,余款2019年9月前结清。
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进行外墙保温工程施工。2019年12月7日,经双方结算最终工程价款为1693571元。2019年12月20日,B公司向A公司开具价税合计60万元的发票。经B公司多次催要,A公司尚有186285元工程款未支付,B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逾期利息。2022年3月1日,B公司向A公司交付剩余金额发票。A公司抗辩其不应承担逾期利息,因B公司未先行交付发票,其有权拒付工程款,其不构成违约。
分歧
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交付发票为由不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01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属于承包方的法定义务,承包方不开具发票,发包方享有不支付工程款的顺序履行抗辩权。
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不对等的义务,承包方不开具发票,发包方不因此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仍应按约支付工程款。
02
评析
1
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与交付发票的义务不是对待给付义务。
合同中没有关于承包人须先交付发票、发包人才支付工程款的明确约定时,支付工程款为主给付义务,其相对应的主给付义务为完成约定的工程施工,交付发票仅为从给付义务,发包人不得仅以承包人未履行交付发票这一从给付义务为由,拒付工程款并主张不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责任。
2
发包人无权对承包人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为: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双方的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应当先履行的一方请求应后履行的一方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双务合同,依据其合同性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当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和交付发票的义务是不对等的义务时,就不能适用顺序履行抗辩权,发包人就不可以行使上述抗辩权。
3
合同对交付发票有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具有履行抗辩权。
如果在合同明确约定承包人应先交付发票,发包人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此时已将交付发票上升为实现订立合同目的的高度,交付发票的义务与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为对待给付义务,具有履行上的牵连性,发包人可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以不支付工程款来对抗承包人不交付发票的行为,也无须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4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承包人交付发票。
首先
其次
最后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开具发票之行为没有障碍。执行局可在通知被执行人自行前往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同时采取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封车辆等措施,被执行人逾期不开具发票,则可以扣划或拍卖其财产,执行局代为缴纳税金后,再由税务机关出具相应发票。
来源:六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