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13:50来源:法律常识
笔者在参与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为行政机关的复议案件答复的咨询指导中,发现很多行政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答复,从思路方法、答复文书到有关证据材料准备都不够熟悉;行政复议案件要求在十天内答复,如何在10天内写出一份说理清晰、逻辑流畅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对于很多没有法律顾问的行政机关来说是很大的难题。行政复议答复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从哪些方面论述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如何反驳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更是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急需解决的难题。
从事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复议答复的咨询,也有因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答复的困扰和抱怨;和为行政机关解决信访答复、信息公开困扰一样,我们就着手解决行政复议答复这一不断重复的难题;希望以法律人开放、共享、超前防范风险的理念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用有形的政府行政机关法律服务产品,来提升法治工作的质效。经过学习和总结,我们为大家整理了这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和文书范本使用指南,供大家工作中参考借鉴。
行政复议答复的方法和技巧
正常的行政复议申请中,会遇到两类申请:一是针对行政行为,申请人一般会要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是针对不作为,申请人会提起履职之诉。鲜少见到要求行政赔偿案件。
一、针对任何一个行政复议答复,首先你要确认该行政复议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
这个问题一直贯穿于整个案件的办理过程。其实有的行政复议机关,一直坚持走维持路线,也不管他该不该受理,不管什么案件,受理下来直接维持,可是很多案件,在源头上就是不对的,在受理后应该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当然有的复议机关担心单独被告,自己的风险会增多,所以也是复议机关不愿以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的重要原因)一旦法院深究起来,就是复议机关败诉。
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象须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判断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可以借鉴一下《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对象应该是能够产生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行为,而该行为能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常见的程序性、过程性行为,如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补正、不对外发生作用的会议纪要、确认拆除房屋属于拆迁范围内、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内部批转行为、建设用地预审行为等等,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上述规定可为打算利用这一制度寻求救济的申请人提供指引,但直接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失之过宽。因为按其字面意思,任何人只要声称其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无论实际情况如何),就可以获得挑战的权利。如此,则意味着复议申请资格之有无,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主观判断。这固然有助于人们寻求行政救济,但也为干扰行政执法、滥用行政资源打开了一道方便之门,显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因此,上述规定只有对其文义合理限缩之后,才宜于作为复议机关审查申请资格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规定为复议机关提供了审查申请资格的权威标准。通常来讲,利害关系具备与否,不仅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还要看此种合法权益是否受特定行政领域的法律规则所保护。当然,一般来讲,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法律规则往往不会直白地写出哪些利益应受保护,但是借助合理的解释方法,还是可以探寻其是否具有保护的意图。只有在找到这样的法律规则,即其要求行政机关采取某种措施或者不得采取干预措施,且结果是某种特定利益免遭损害或者得到促进、维护时,主张该种利益的主体才有可能获得申请复议的资格。
3.行政复议针对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申请人具有初步的证据证明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存在。有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片面地认为举证责任是被申请人承担。其实,申请人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易言之,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存在一项合法权益、该项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犯。但此种举证应当是初步的、表面成立的,而不能要求在申请阶段就必须证明其权利确实已经受到侵犯;在相邻权案件中尤其如此。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与其请求能否在行政复议中得到支持,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正如承认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判决支持其实体诉讼请求;起诉权与胜诉权虽然有关联,但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只要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则应当认可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不能以事后查明的不具备合法权益或者其合法权益未被侵犯事实,来否认其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资格。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与原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方面,应当按照有利于人民群众通过行政救济或者司法救济渠道维护权益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
4.行政复议申请的被申请人是否适格。即判断被复议行政行为是否为被申请人作出。一般情况下,是以对外盖章的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复杂的问题是多阶段行为中适格被告的确定,也应当以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直接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为起诉对象。
5.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这可以参照(2016)最高法行申281号、(2020)最高法行申1192号案件处理。需要注意的,当事人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相应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宜径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宜结合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另外当事人根据行政机关所作答复的错误指引而耽误的期间应予扣除,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扣除期限事由终止后,自我放弃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单方向有关部门申诉信访,因申诉信访耽误的期间,没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不属于应予扣除的期限。履职申请的行政复议法定期限需要注意,该部分在下面审查履职案件时会有分析,此处不作详解。
6.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以前受理过该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被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提起过行政复议申请的,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不能再针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还有申请人提起过撤销行政行为后又提起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也属于重复申请。
在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后,就得看行政复议申请人提起的复议请求是否成立,也就关系到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申请人提起的履职申请是否履行?
二、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答复,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
1.程序方面。行政机关应当紧紧围绕自己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法律,筛选出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一般对程序的合法性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答复:
第一,是否遵守法定的处理程序。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倘若行政机关没有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即径行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行政处罚决定,即属违反法定处理程序。
第二,是否属于先处罚后取证。行政机关应该在搞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没有查清主要事实,只凭想当然,靠推断是不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再调查取证是程序违法行为。
第三,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根据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制作、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若不制作、不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亦属违反法定形式,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里比较多见,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不按照申请人要求的信息公开方式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有的甚至用邮政快递以外的快递送达。
另外,需要说的是,近年来,有很多案件是因行政机关正当程序履行不到位而导致败诉,如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时,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没有让申请人陈述、申辩。鉴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当然各地也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如《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但是由于具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诸多原因,导致其在没有法定程序时并没有注意到正当程序。这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分外明显,有很多案件,就是因为涉及第三人利益,没有保障其正当程序利益,而被复议机关纠错。当然也要避免,该第三人并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第三人,而是由于民事纠纷而产生的利害关系,很多时候,行政法律并没有关注其利益。这也是行政复议申请中申请人主体资格考虑的因素之一。
2.实体方面。实体内容比较多,行政机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答复:
一是自身有没有权限作出该行政行为以及有没有超越法定权限。这就归集到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通常来讲,法定职责必须为,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和其政府部门的权限划分,并不是申请人脑袋里的“有事找政府”,直接告政府就行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四条以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地方政府可以设置政府部门,虽然地方政府具有领导所属工作部门的职责,但是领导不是替代。地方政府可以就一些重点工作组织有关工作部门实施,在有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发出指示,对所属工作部门施加影响,但具体的实施还应当由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其自己的名义分别落实。究竟地方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复议,还是所属工作部门实施的行为可复议,则要看哪一个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是法律适用正确。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会有不适用法律的情形,尤其是在一些具有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通知里,因为可能也找不到具体法条,也可能行政机关就认为这属于一般的机关公文。也有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了法条,但是没有具体到相关的条款项。这些法律适用都属于法律适用不正确的情形。法律适用正确一般应包括:1.是否适用了尚未生效的规范性文件;2.是否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3.应适用甲法是否适用了乙法;4.应适用甲法的某一条款是否适用了甲法的另一条款;5.是否适用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是适当性审查。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的适当性进行审查,这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审查权限上的主要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的重要表现形式是滥用职权。譬如人民防空法规定,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在行使这一处罚权时,人防部门应当根据具体违法情节,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适当处罚。对于相似的违法行为,若基于个人私利或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处罚畸轻畸重,都是不当的,均应予以纠正。所以行政机关在进行答复时,应当对其作出被复议行政行为的适当性进行答复。其实这也可以上溯到行政行为的作出需要说明理由这一大范畴。
履职案件,通常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履职申请,且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职责或逾期不予答复。一般来说,申请人不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无法知晓行政相对人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受到何种侵害,因此申请人应当提出相应的申请,并为此承担证明责任。
二是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该请求权基础对应着的“法定职责”的渊源甚广,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也包括上级和本级规范性文件以及“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还包括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职责。但是当事人在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其具有请求行政机关对下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所属部门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仅仅依据层间监督关系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行政机关行使改变或撤销权的,此时行政机关是否对该申请作出答复,均不具有可复议性。
三是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如果申请人越级提起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信访。
四是可能侵害的必须是属于申请人自己的主观权利。通说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为了避免是一种客观合法性审查而是一个主观诉讼,因为客观合法性审查会导致个人主张他人的权利甚至民众的权利,会把行政诉讼变成一种民众诉讼,因此我国行政诉讼终究是为了对每一个其自身权利收受到侵害的个人提供法律保护。
五是时间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有申请人在向被告提起履行法定职责申请后,在行政机关未来得及回复的情况下,立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这有违行政法的成熟性原则,不仅增加自身维权成本,也浪费行政资源。在特别法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没有规定的,申请人提起法定职责之诉必须在两个月时间之外。另外,提起履行法定职责之诉也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那就涉及到起算点的问题。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以启动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请为标准,可分为依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依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两种。依申请不履职可以分为拒绝履行和不予答复两种,依职权不履职亦可分为明示不履行及默示不履行两种。前者指行政机关以明示的方式拒绝履行法定职责,后者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理睬、不作出明确答复或者行政机关不作出是否将作出行政行为的表示等。当事人知晓两种行为内容的时间不同,因此两种行为起诉期限起算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如果行政机关已经明确告知或通过其行为已经能够明确知道行政机关将不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此时原告就已经知道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存在,即应开始计算起诉期限。按照规定,对依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规定六个月起诉期限主要考虑到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再次提出履责申请,行政机关有义务继续履行,否则仍然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此为行政机关新的不履责行为,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前一个不履责行为不是同一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再次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职申请,起诉期限仍可延续。但依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机关已经明示不履职的,一般起诉期限无法重新计算,因此,此种情况应当与提起撤销复议一样,适用通常起诉期限。
行政复议答复的法律文书和使用指南
一、行政答复书样式
行政答复书
答复人×××,……(写明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因×××对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现答复如下: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复的观点、事实与理由)。
此致
××××××
答复人:×××(盖章)
××××年××月××日
(“事实和理由”部分建议: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答复应当围绕: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内容适当性、行政程序履行情况等展开;针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答复应当围绕包括:有无收到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收到申请后职责履行情况或者履行告知情况等。另外还可以从行政行为的可复议性、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重复行政复议等展开答复。)
如何写好行政复议答复书?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一部分是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答复人信息的书写较为简单,这里要注意的是被答复人信息:被答复人是自然人的,要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住址;是单位的,写法与答复人基本信息的写法一致。
准确、完整的双方当事人信息能让行政机关一眼分辨出是哪个案子,也可以帮助复议机关减轻撰写复议决定书时查找信息的工作量。
【范例】
答复人(全称):xxxxxx局
住所地:xx区xx街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局长
二、答复的案件和产生复议的原因
第二段需要写明“为什么写这个答复书”,即针对哪一行政行为作出答复,针对谁的复议申请作出答复。
【范例】
被答复人xxx因不服xxxxxx局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写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文号、文件全名),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现答复人作出复议答复如下:
三、明确发表答复意见
很多复议答复书将答复意见放在最后来发表,这样容易让复议机关抓不住主要观点。建议书写时采取总-分-总的方法,在开头先发表答复意见,然后进行分段论述,最后再次总结答复意见。这样观点鲜明,逻辑清晰。
发表答复观点要根据申请内容进行选择,不能一概而论。
【范例1】
答复人作出的xxxx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范例2】
答复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四、是否符合复议受理条件
如果不符合以下复议案件受理条件,复议机关需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故建议将不符合受理条件理由放在显著位置进行阐述。
阐述的时候需要列明一定的事实依据,如认为申请人的申请超过复议期限的,可以写明申请人收到或应该知道该行政行为的日期和其申请复议的日期,然后说明其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对合法性进行详细阐述
(一)说明职权依据
复议机关的审查是全面审查,如果行政机关存在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问题,根据《复议法》的规定,是要被确认违法的。所以在作出复议答复的时候,首先要阐明自己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职权。说明职权的时候也需要采取三段论的方式进行。
大前提:职权的法律依据
小前提:本机关符合该法条规定
结论:本机关具有该项职权
【范例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处理结果的法定职责。
【范例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上述规定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
(二)说明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按照时间顺序对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进行描述,涉及违法事实的,详细说明违法的事实和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定;不涉及违法事实的,说明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
【范例】
(20xx)第x号-非本《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x镇xxx项目xx村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被申请人根据该申请内容,在被申请人政务办公系统通过搜索关键词“xxx村腾退搬迁”、“xxx征地补偿款”等进行查找,没有找到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作出了(20xx)第xxx号-非本《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建议其向xxx咨询,并告知其联系电话。因此,(20xx)第x号-非本《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说明行政行为作出的程序合法
程序是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除了实体认定合法合理之外,对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需要进行阐述。阐述的方式依然可以按照三段论的方式。
大前提: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
小前提:该行政行为符合该法条规定
结论: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范例】
被复议的处罚决定书程序完善合法。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2011)第十一条规定,“发现正在建设的城镇违法建设,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立即书面责令停止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0xx年x月x日,被告接到群众举报称xxx地正在扩建房屋。被告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后发现房主不能出示该建设的规划许可证。20xx年x月x日,被告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下达了《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以及《责令改正通知书》。20xx年x月x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原告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拟作出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告知书同日直接送达原告。
以上程序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完善合法。
(四)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提出抗辩意见
很多当事人会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一些不服行政行为的具体主张,这些主张包括主观因素、裁量尺度或者一些具体的事实情况。如果这些内容在事实和程序合法部分没有进行论述过,那么还需进行回应。
这些抗辩意见如果有法律依据的,需要写明法律依据。比如裁量标准,需要写明裁量的具体依据;如果没有法律依据的,也要对申请人的理由为什么不正确进行一定的反驳。尽量逐一发表意见,不要发生遗漏。
六、总结观点,再次发表答复意见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阐述完毕之后,最后再进行一次观点总结,观点与答复书一开头的观点相呼应,起到收尾和重申的作用。
【范例1】
综上所述,xxxx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请求予以维持。
【范例2】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范例3】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所申请履行的法定职权,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范例4】
综上所述,xxxx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七、敬语、落款和日期
答复书的最后,另起一段空2个字符写“此致”,在另起一段,顶格写复议机关的名称。落款处写行政机关的全称名称和年月日,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在我单位担任×××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盖章)
××××年××月××日
三、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写明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
受委托人×××,……(写明受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住址;受委托人是律师的,则写明律师姓名、所在律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写明案由)一案中,作为我方行政复议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建议权限写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代为陈述、申辩、代为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不要写全权代理。)
委托人:×××(盖章)
××××年××月××日
四、证据目录样式
证据提交要求:
(1)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证据,应当对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制作案件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页末注明经办人、提交单位、提交日期,加盖单位印章。
(3)提交证据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交证据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并在空白处注明该复印件或者复制件的来源、核对情况、原件存放情况,注明经办人、出具时间,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4)提交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并注明出具日期。证人证言应当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印、盖章等方式证明。
(5)提交现场笔录的,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捺印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代为见证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提交照片的,应当提供照片的冲印件或打印件。照片应当注明案由、内容、拍摄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经办人、制作时间、制作单位,并加盖单位印章。照片因年代久远等原因无法注明的,应当进行必要说明。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将视听资料内容刻录成光盘,并注明录制人、经办人、证明对象和内容,加盖单位印章。录音资料或者录像资料中有谈话内容的,应当附上文字记录。
来源:市监云法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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