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16:13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7月,保靖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时意外发现,犯罪嫌疑人因无力偿还高利贷,曾经被人非法拘禁长达数天,期间还被人殴打,逼迫自己改写借条,凭空多出3万借款。
案情上报后,保靖县公安局迅速成立了专案组,通过调查,发现这是一伙以郭某为首伙同社会闲散人员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涉恶犯罪团伙。经过两个月的专案经营,缜密侦察,连续奋战,专案组迅速掌握了该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2019年8月22日,涉案的6名团伙成员被依法逮捕。
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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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案里的隐情
向某标曾是保靖县城里一名生意人,开网吧、经营一家家用电器店铺,还曾包下项目工程……
在很多人看来,向某标算得上一个有能力的商人。本以为幸福生活就此来临,却不想,2014年底,向某标丢下生意,消失的无影无踪。
2015年5月,因向某标透支信用卡逾期未偿还,中国农业银行保靖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保靖分行在多次电话、信函和上门催收仍然无果的情况下,最终选择报警。向某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保靖警方上网追逃。
2019年6月25日,向某标被广西南宁警方抓捕归案。本以为案件到此将划上一个句号,但细心的民警却发现,向某标在消失前,曾多次外借高利贷。因被软禁及暴力讨债,害怕再次被追债的向某标,这才使用他人身份,逃到广西藏匿起来。
无法偿还高利贷被暴力讨债
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民警立即对非法拘禁案进行深入调查。
原来,2014年,向某标生意一度受阻,资金周转不灵。为了筹集资金,向某标从多处高利息借贷钱财。2014年,向某标先后从向某、郭某手中分别借款10万元、2万元,与向某约定每天利息800元,与郭某约定借款3日,利息600元。在偿还向某50000元后,向某标再也无法偿还高额利息,高利贷的本息也如同滚雪球般,越积越多。
2014年11月30日,郭某邀约胡某贤等人来到某宾馆找到向某标,要求向某标立即还钱。一番电话筹款无果后,胡某打电话叫人前来对其进行看守,直到其筹到钱还款为止。
后向某得知向某标的下落后,也赶到宾馆向某标索要债务,并派人对其进行看管。期间,郭某与胡某贤强行逼迫向某标将借条中的2万元改写为5万元。
直到12月4日,向某标的姐姐得知情况后,前来宾馆为向某标做了担保,向某标这才被郭某等人放了出来。在姐姐的帮助下,向某标最终将郭某和向某等人的欠款还清。为了防止再次被人暴力讨债,向某标只得选择跑路。
频繁套现涉嫌非法经营
就在向某标叙述自己被人非法拘禁过程时,一个小小细节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向某标找郭某借钱的方式有问题。
原来,向某标因信用卡透支无钱偿还。为了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经朋友介绍,在县城开店的老板郭某可以帮其填卡还款。郭某通过支付20000元现金,将向某标信用卡里的欠款还清。可就在郭某准备在店里的POS机上使用向某标的信用卡,进行虚假消费刷卡还钱时,却发现该信用卡被银行封卡降额。
郭某能为陌生人进行填卡套现,那她会不会经常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帮人刷卡套现,从中获利?办案民警立即围绕郭某开展调查。很快,民警发现,这个郭某的确存在为获取非法利益,采取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的方式,为多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填卡还款的犯罪行为。
郭某曾以个人或商户的名义,在多家电子支付公司注册办理4台POS机。自2014年8月至2019年7月,郭某为持中国建设银行等18家银行信用卡的刷卡套现人员实施套现违法行为,并根据不同的刷卡人,从中收取1%—3%不等的手续费。截至郭某被抓时,其刷卡套现涉案金额共计29963535.87元。
7月11日,保靖县公安局对郭某及以郭某为首的涉恶团伙进行立案侦查。7月17日,郭某、胡某贤等6名犯罪嫌疑人被保靖警方依法抓获归案。8月22日,经保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郭某等人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Q:
什么是“三贷三霸”?
A:
三贷:
套路贷:指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以民间借贷为幌,诱骗或强迫他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的债务在短时间内呈几何式倍增,继而通过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较大数额财产。
校园贷: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孩子考入大学,有些家庭无力负担孩子在城市消费、学习甚至是创业上的资金需求,急速膨胀的消费欲望会促使学生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贷款平台,甚至是民间高利贷。
非法高利放贷:《民法通则》规定,利息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就属于高利贷。高利贷作为一种残酷剥夺借贷者私人财产的手段,在中国的旧社会尤为盛行,最为常见的是所谓"驴打滚"利滚利,即以一月为限过期不还者,利转为本,本利翻转,越滚越大,这是最厉害的复利计算形式。
三霸:
村霸:主要是指利用家族势力或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黑恶势力份子。
市霸:主要指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控制和垄断整个市场交易,欺压同行,强行买卖,称霸市场。
行霸:主要指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控制和垄断行业内特定商品的交易,欺压同行,强行买卖,称霸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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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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