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2:39:58来源:法律常识
苍南苏先生的信用卡128.9元逾期未还,结果被银行罚息531.12元,他为此状告银行,要求银行返还这笔“不当得利”的罚息。日前,苍南县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银行计息条款有效,驳回苏先生的诉求。
据一审认定事实,2007年5月,苏先生向中国建设银行苍南支行申办了一张龙卡汽车卡。去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他持该信用卡累计消费了37828.9元,于今年1月4日到期还款日之前,他累计还款37700元,尚有128.9元未还。结果,银行扣取苏先生逾期11天的利息531.12元。该罚息不是以逾期未还金额128.9元作为基数计息,而是以全部透支金额37828.9元作为基数计息。
苏先生认为,银行这种“全额罚息”的计息规定属“霸王条款”。于是,他起诉银行,请求判定该计息条款无效,并要求银行退还多收的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苏先生办卡时与银行签订的领用协议中关于还款及利息计算方式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同时也是银行业为减少恶意透支及信用卡套现的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该条款并没有免除银行责任,或加重用户责任、排除用户权利的内容,所以不属于法定无效的条款。因此,苏先生以银行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显失公平为由,主张该条款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苍南法院一审驳回苏先生的诉求。
对于一审结果,苏先生不服。他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等规定,合同中涉及到赔偿,应以“填平”为原则,也就是说,你损失了多少钱,就获得多少的赔偿,“全额罚息”计息方式已经远超出了这个“填平”原则,也明显是加重了银行卡用户的责任。
“虽然一审输了,但是还有二审,还是有机会的。”苏先生表示,他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我并不是为了这被多收的几百元利息,而是咽不下这口气,继续向银行讨个说法。”
(原标题《苍南一男子状告建行“全额罚息”一审败诉后表示再诉》。编辑 戚祥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