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案例 | 工程款被拖欠后,乙方能否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

时间:2022-11-10 23:13:37来源:法律常识

在建工领域,一旦发生工程款纠纷,往往会涉及到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以及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为了实现“让工程款更多”的目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利息主张并索赔违约金是很有必要的。但实践中,这些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还需要看具体案情。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工程款的欠款利息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本身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利息指的是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理应承担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则要看合同中是否有若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可以索赔的约定。


因此,理论上来说,乙方是可以同时主张利息与违约金的,然而在实践中,却存在很多争议,为了便于广大工程人在实践中参考应用,建永律所特选取了三个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


最高院案例



(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甲方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终65号


本案中,最高院认为,工程款利息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一方违约时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乙方公司对下欠工程款利息的请求与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构成重复主张。


同时,双方《施工合同》虽对下欠工程款利息没有明确约定,但此为法定孳息,乙方有权主张,但乙方公司要求甲方公司支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专项违约金,一审法院在已支持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专项违约金明显属重复诉请,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终340号


本案中,乙方公司在主张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了迟延付款利息。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双方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法,并未约定应付工程款利息。考虑到逾期付款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填补损失的作用,现已按照24%的年利率标准计算了违约金,故可不再计算利息。


建永观点




上述三个案例中,第一个案例,由于合同有明确约定,最高院同时支持了利息与违约金。第二个案例,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没约定利息,但最高院依然同时支持利息与延期付款违约金,只是未再支持专项违约金。而第三个案例,在支持了违约金的前提下,由于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法院未再支持乙方关于利息的主张。


建永律师对此进行了大致的总结分析,一般来说,即便是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但承包人依然有权主张拖欠工程款利息。至于违约金,只有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主张,且违约金过高、过多的,法院可能予以调整,只支持部分。而承包人同时主张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请求,不构成重复主张,法院会予以支持。


结语


总的来说,要想能够确保利息与违约金都得到支持,在签订合同时,就必须对二者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否则法院会根据案情进行裁定,可能全部支持,可能只部分支持。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在支持了延迟付款违约金之后,便不会再支持另外的专项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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