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0 23:18:38来源:法律常识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人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尤官明、余姣桂、尤松、程兰及原审第三人澄岱(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聚百川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犇(武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10571号民事判决,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提供新证据,二审发回重审
二审期间,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了新证据《补充协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将产生影响。重审时,应对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澄岱(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武汉聚百川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金犇(武汉)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做进一步审查。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故意逾期举证 罚款10万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2司惩1号罚款决定,对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款10万元。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复议。
安徽省高院 维持罚款决定
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提交的《补充协议》就借款本金偿还方式的约定虽与《借款抵押合同》一致,但就利息支付方式的约定作出了明确变更。该《补充协议》系由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持有,但其在一审中能够提交却不提交,致使一审未能查清相关案件事实。
二审法院据此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举证的故意客观存在。由于该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故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妨害诉讼,并对其处以罚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驳回诺亚融易通(芜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