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3:34:53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2月,姜某租借了陈某名下的一间商铺,双方虽然未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了租赁的期间以及租金等相关事项。两年租期届满后,由于姜某经营不善,其拖欠了陈某租金共计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后姜某向陈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表示自己拖欠陈某租金,然而在陈某多次催要之后,姜某仍然拒绝支付,于是无奈之下,陈某将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未清的租金。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和陈某形成租赁关系,但姜某逾期未支付租金,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判决其在判决作出十日之内一次性向陈某支付拖欠的租金。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且根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中,姜某和陈某虽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通过口头进行约定,且陈某将租赁物进行交付,姜某也有进行支付租赁费用的行为,故双方形成租赁关系。而姜某拖欠租赁费用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其所拖欠的租金,且姜某在法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做生意应当以诚信为本,按期缴纳商铺租赁等费用,切勿拖欠租金,甚至闹上要上法庭的地步,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