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违约金太高?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时间:2022-11-11 15:51:1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放

河北沧州横六竖八租赁站与戚某签订建筑材料《租赁合同》,合同对租金、价格、损坏赔偿等做了约定。因戚某拖欠租赁费长达三年有余,且未完全退还租赁物,租赁站遂向法院起诉。

经审理,法院判决:解除案涉《租赁合同》;戚某给付租赁费用279,365元,退还租赁物钢管288米;戚某支付违约金56,333.8元。

戚某认为违约金过高提起上诉。双方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上诉。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吴佳妮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约金的确认。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依照案涉《合同》约定,戚某未按约定向租赁站给付租赁费、退回材料的,应支付全部承租材料租金及材料总价的20%的违约金。

戚某未按约定向租赁站给付租赁费,未及时退还租赁物,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戚某认为租赁站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按照戚某迟延支付租金的时间长短,根据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衡量,法院以戚某未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20%计算的违约金56,333.8元,未明显高于戚某给租赁站造成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戚某应支付违约金56,333.8元。

恒略律师提醒: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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