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金逾期了怎么办,挪用救助款按什么处理

时间:2022-11-11 16:11:55来源:法律常识

民警所说的陈浩,会不会和前案中的陈浩是同一个人?一波三折的财产执行路最终能顺利走完,源于检察官的一个大胆猜想——

被挪用的救助金一分不少地返还了


6月中旬,检察官们就执行工作召开研讨会

  “多亏了你们的帮助,真是万万没想到这笔救助金还能退回我们红十字会……”8月5日,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检察三部主任辛婷婷回访一起财产刑执行案,电话那头是道不尽的感谢,电话这边是履职后的无比欣慰。

  为何救助金会“退回”秀山县红十字会,这事儿还得从半年前说起。

  被挪用的救助金去哪儿了

  2010年11月,陈浩(化名)进入秀山县红十字会工作,主要负责财务和发放救灾、救济款等事务。时间一长,他渐渐发现了一个“生财门道”,数年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红十字会救助金共计23.2万余元。2021年9月,陈浩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将违法所得退赔被害单位。除办案过程中已收缴退赔的17万元外,陈浩还需退赔62336元。

  但在随后的执行过程中,秀山县法院通过各种查询方式,都未能查到陈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1年12月28日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穷尽了可查询的方式,救助金难道就这么收不回来了?在法检两家定期的碰头会上,法院执行局的干警诉说着自己的苦恼。

  了解情况后,检察机关也分头走访街道、车管所和银行等部门,对陈浩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无可执行财产。按照常理,调查工作应到此为止了。但一起农民工讨薪的信访案进入检察机关的视野,为执行工作带来转机。

  隐匿财产逃避执行被发现

  “我们这里有一起农民工讨薪的信访案件,有个叫陈浩的人欠了11名农民工近8万元的工资,能不能请你们提供下帮助?”2021年12月底,辛婷婷接到秀山县公安局民警打来的电话。

  民警所说的陈浩,会不会和前案中的陈浩是同一个人?在召开部门研讨会时,辛婷婷突然有了一个大胆的猜想。

  “从材料上来看,二者所处的街道相同,我觉得很有可能是同一个人,这次的农民工讨薪案也许能让我们查到新的执行线索。”思索良久,辛婷婷向分管副检察长提出调整调查方向、拓宽调查视野的建议。

  得到领导同意后,她立即与同事开始跟踪调查这笔工程款的来龙去脉。

  今年1月初,检察官一边走访秀山县法院,调取判决情况,核查判决结果,核实财产执行情况;一边实地走访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施工方,向他们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在短短两周内,检察官便走访了涉案公司所在地、农民工居住地,以及国土、交通、银行、工商等部门,最终确定陈浩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事实。随后,检察官又赶往监狱提讯了陈浩。

  “我的确没钱了,那个工程不是我的,是帮朋友弄的。”最开始的时候,陈浩矢口否认。

  是真没有财产还是把财产转移了?合同、银行流水、公司负责人证言……在检察官出示的证据面前,陈浩说话变得结巴,右手不停地揪上衣一角。种种迹象都让检察官感到,这当中必有蹊跷。于是,检察官对陈浩进行释法说理。

  陈浩先是沉默不语,沉思数分钟后,他终于承认自己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愿意退赔和支付农民工工资。与此同时,他也还原了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过程。

  原来,陈浩一直通过挂靠在秀山县A公司承接工程项目。2020年底,他承接了B公司所负责的一部分公路路面大修、改建工程,应获得工程款11万余元。后因陈浩被投送监狱服刑而没有结算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也因此迟迟未能支付。工程完工,工资却没能拿到手,临近春节,农民工岂能不着急?

  农民工工资、救助金陆续发还

  今年1月13日,秀山县检察院召集秀山县公安局、A公司、B公司等单位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上,大家达成一致意见:由A公司与B公司联合核算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制作清单,通过秀山县检察院将清单送往监狱让陈浩确认;B公司将确认的工资款从陈浩的工程款中划拨给A公司,A公司按照欠款名单优先将近8万元的工资发放到农民工手上。

  经过多方努力,1月18日,11名农民工终于在春节前拿到了全部工资,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了。

  工钱发还了,救助金的事也得提上日程。1月21日,秀山县检察院结合已查明的事实,依法向秀山县法院提出意见,建议对陈浩结算工资后剩余的工程款予以执行,退赔被害单位秀山县红十字会。

  随后,秀山县法院对该执行案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并于3月31日向B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5月7日,B公司将结算农民工工资后剩余的3万余元工程款划拨后,退赔至被害单位。

  至此,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但是,检察官却不曾有丝毫懈怠,追寻剩下的2万余元救助金的工作仍然在进行。

  6月中旬,一个好消息传来。辛婷婷在查阅判决附录文书时发现,陈浩有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在判决时被划扣为罚金。为此,秀山县检察院针对该案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县法院将罚金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收缴退赔顺序,优先退赔被害单位。法院采纳意见,并于7月初立案执行。

  7月中旬,剩余的2万余元救助金全部退赔到了被害单位的账户。至此,该财产刑执行案全部监督执行完毕。


来源:检察日报 张博 贺一鑫 张雷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拆迁人 刑事案件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