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借款逾期咨询,虚假抵押借款

时间:2022-11-11 16:17:54来源:法律常识

法院裁定——

刑民交叉案件可并行审理

女子孙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逾期不还,张某遂将孙某和担保人一起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以案件涉及合同诈骗为由予以驳回,张某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办案法官指出,关于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但有犯罪嫌疑的刑民交叉案件,可按刑民并行处理。

本报记者/邓雪婷

■ 通讯员/施震宇 刘小婷

案情回放

被告抵押伪证借款

10万元逾期未还

2013年9月,孙某请杨某帮忙找人借款,杨某联系到张某借款。张某要求借款需有财务抵押,有息借款,孙某、杨某两人明知孙某的A房产证已因贷款被抵押在银行,仍同意了张某的要求。

当月16日,在阳江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内,孙某、杨某将在路边伪造的“A房产证”抵押给张某,孙某与张某签订了借据,借据明确孙某以A房产为抵押,向张某有息借款10万元,杨某做保证人。此后,孙某除按月正常支付了5个月利息共25000元给张某,至今未归还本金。

2015年8月21日,因孙某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和利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与此同时,孙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其犯罪事实中涉及伪造A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款。

一审:案件因涉及合同诈骗被驳回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孙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杨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其犯罪事实中涉及伪造A房产证作抵押向张某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民间借贷涉及诈骗,因此应驳回张某的起诉。2016年10月25日,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某起诉。

张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张某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该类型案件无法在刑事附带民事来起诉,即无法通过刑事来救济。若在民事诉讼中裁定驳回起诉,他将彻底失去救济途径,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本金10万元的损失。

二审:可按刑民并行案件继续审理

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一审法院采用先刑后民的方式驳回张某的起诉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该条的适用标准是看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民间借贷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则应移交刑事程序,按先刑后民来处理。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该条是关于与民间借贷不属于同一事实但有犯罪嫌疑的,按刑民并行处理。

本案中,孙某提供伪造的房产证给张某作借款抵押,孙某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但该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让张某相信有抵押物,从而让孙某能够顺利地借到款项。这种伪造房产证的行为与民间借贷即属于有关联,但本身不是借贷行为,孙某伪造房产证的行为并不是借贷行为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精神,并非所有刑民交叉案件均按先刑后民处理,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民间借贷涉及诈骗,驳回张某的起诉错误,应予纠正。

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适用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保护对象、裁判尺度不同,故两者在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往往有所差异。如刑事诉讼是着重惩罚危害国家法益的犯罪行为,由国之公器出面,做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的处罚,为保障人权、规制公权,刑法必然要求以谦抑、审慎、克制为原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慎重认定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金额。而民事诉讼领域强调“个人平等”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第三方利益,其约定即具有拘束力,理应尊重并执行。如何处理好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衔接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现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上述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不同类型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标准,即刑、民分属不同法律事实的,刑民并行;刑、民属同一法律事实的,先刑后民。

最高院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也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观点。

上述相关司法解释理解:如果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本身就有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集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不审理民事案件,而直接送侦查机关。但是,如果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但该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牵连,却又不是借贷行为本身的,如本案的情况,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而就伪造房产证涉嫌的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将有关犯罪线索、材料移交给侦查机关,或者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控告或者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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