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8:28:54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4月17日,张某作为甲方,案外人领行公司作为乙方,华易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甲方为农商行汽车租金分期贷款的借款人,乙方为甲方向农商行的汽车租金借款提供担保并向丙方提供反担保,丙方为甲方向农商行的借款提供全程连带担保责任,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甲方和/或乙方追偿其全部代偿的款项及其他费用,丙方替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后,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有权立即控制并处置车辆,处分所得不足部分,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和/或乙方追偿。丙方收回租赁车辆后,丙方有权通过市场询价、竞价等方式拍卖、变卖租赁车辆,并以所得价款冲抵乙方所欠租金。
2019年4月19日,张某作为借款人,农商行作为贷款人,双方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54150元,借款种类中期贷款,借款用途租网约车,借款期限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833334‰,每月18日为结息日。华易公司向农商行出具《保证函》,同意为债务人张某在农商行的融资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同日,农商行向张某放款154150元。张某贷款后偿还了至2020年2月17日期贷款,共计49012.8元。2020年3月24日,张某应华易公司要求将所购网约车违章消除后交付给华易公司。自2019年4月19日华易公司直接向银行偿还张某网购车分期贷款至2021年6月9日合计128880.56元。
原告华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华易公司代偿款52880.56元,并支付违约金10576.11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购买网约车,华易公司为张某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张某、华易公司借款担保关系成立。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张某以网购车提供抵押担保和反担保,张某向贷款银行出具保证函提供保证担保,张某因应保证人的请求在抵押车辆违章消除后将车辆交付给华易公司,华易公司事实收受车辆且车辆交付时的折旧价值与张某在银行所欠贷款金额基本相当;华易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抵押车辆的处置变卖或拍卖价值,张某认为已用抵押车辆折价清偿了债务原、张某之间不具有代偿关系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华易公司追偿权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华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华易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华易公司为张某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案外人领行公司为张某提供担保并向华易公司提供反担保。合同约定,华易公司有权处置租赁车辆。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经与华易公司员工协商,2020年3月将车辆交给华易公司,张某交车时,要求与华易公司签订协议,华易公司员工回复不需要签订协议,也不会因此事找张某。该事实,张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截屏及录音予以证实,由于华易公司没有及时处置车辆,导致一年后即2021年5月领行公司处置车辆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其责任不应由张某承担,华易公司上诉认为2020年3月没有收到车辆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撑,其要求张某支付代偿款的上诉请求,二审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