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9:34:19来源:法律常识
小王是某建材公司老板,2021年3月2日,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份建材买卖合同,合同对钢材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地点等作出了约定,但双方对付款的期限没有作出约定。
同年4月,供货后找建筑公司要求付款时,建筑公司以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为由,只答应年终付款。
小王只能等到年终才能收到货款吗?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出卖方要按期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购买方负有足额支付货款的义务。
买卖合同付款期限的确定是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如果买卖合同明确了付款期限,则购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约定交货与付款同时进行,也可以先交货后付款或者先付款后交货,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如果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确,出卖方可以随时要求购买方支付货款。
本案中,小王作为出卖方已经向建筑公司交付货物,合同中的交货义务已履行完毕。由于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小王可以随时要求建筑公司一次性清偿债务,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付款期限是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如何约定付款期限,防范相关风险呢?建议如下:
(1)明确约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时间,如果分期支付的,明确付款的最后截止日期。
(2)明确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责任及损失赔偿等,以此制约对方尽快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