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9:45:44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一处罚信息,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因危大工程施工未施工监测被罚两万元,详细信息如下:
经查,2020年10月,该单位在乌鲁木齐会展片区七道湾东街学校(校区)建设项目存在深基坑危大工程施工时未进行施工监测。该单位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7号发布,47号修正)第十七条规定。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37号发布,47号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执行:(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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