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21:39:10来源:法律常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部分企业因自身运营能力或是资产配置能力受限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债务或是企业诉讼过多,导致财务配置能力下降进而无法偿还到期债权,甚至到了濒临破产的境地。对于企业资产配置错误导致无法偿债或是仍旧有维续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重整程序的完善,使得同类企业濒临破产的局面得以扭转。然而,破产重整价值地位在于与破产清算相比,提高了破产企业的债务清偿能力或清偿比例,进而保障大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同时,破产企业的出资人或是债权人通常都不在有意愿追加投资,通常都需要招募投资人向债务人企业进行投资,为债务企业注入新的资金,以帮助债务人及时的清理对企业重新运营有重大障碍的债务,最终使得债务人企业获得债务的清理能力和运营能力,债务人才能实现企业的重生。
一、破产重整概述
(一)概念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其详细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对象的选择
需根据标的公司的股东人数、资产金额、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社会影响等指标来考察一个企业是否适合重整。
(三)破产重整的原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有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能。
《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四)申请破产重整的主体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重整,根据破产重整申请时间的不同,重整可以区分为初始重整申请和后续重整申请。初始重整申请就是债务人或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后续重整申请就是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整申请。(破产重整流程图如下所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且管理人成立后,通常重要的一步是公开招募破产重整计划的投资人。下文将重点论述重整计划投资人招募程序。
二、破产重整投资人概述
破产重整中,按投资标的的不同,重整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
1、股权投资。即通过股权调整、资产注入而取得债务人股权的投资方式。
2、债权投资。在公司进入重整前或重整过程中,投资人以较低价格收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然后按照重整计划受偿,以期获得较高的清偿比例。
3、资产投资。基于重整需要,债务人及其管理人可能选择将其部分资产快速变现以清偿债务,此时处置资产的价格一般较低,很可能具备后期升值空间或特殊使用价值,进而吸引投资人收购。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的比较,因破产重整在于实现债务人的营运价值而非清算价值,所以重整中多为股权投资而非资产交易。同时,因破产重整的目的是是的债务重整企业获得持续营运能力。必然意味着招募投资人是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也直接决定了债务重整企业重整成功的概率。那如何招募重整投资人或如何成为重整投资人呢?笔者明确以下投资人的招募程序。
(一)招募投资人的主体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3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根据前述法条的规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分为债务人自我管理和管理人管理两种方式。简而言之,招募投资人的主体也可以分为两个类别进行论述:
1、管理人作为招募投资人的主体。管理人的管理贯穿整个破产重整程序,招募投资人属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的工作范围,所以管理人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备人,自然而然就是招募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负有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责任。
2、债务人自行招募投资人。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情况下,债务人可基于对自身企业条件、债务情况、行业属性、未来收益等准确定位,充分展现自身投资价值,更加明确向投资人提出投资诉求。以便于后续企业重新获得新生。
(二)招募投资人的方式
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案及规则,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工作方式也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什么样的招募重整投资人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重要的标准是衡量是否依据重整的立法理念,程序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判别的标准。
当然,前述论述仅为程序上判别标准,实体上,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偿债率是否高于清算状态下的偿债率也必然是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的重要博弈。结合实践操作,笔者提出如下三种招募投资人的方式:
1、传统公告方式确定。由管理人制作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介进行发布。后期通过资格审核、尽职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招募程序,从报名的意向投资人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2、由债权人、管理人组成机构人员、债务人等各主体推荐。随着政府与法院的联动机制逐步的完善,政府部门、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均可以向管理人推荐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逐一进行磋商、谈判,最终确定投资人。
3、经由网络平台筛选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分甚至官方的网络平台已经逐步的完善和成熟,可以作为解决执行问题的成熟工具。
所以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借助淘宝、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债务人的核心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由意向投资人进行公开竞价,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当然,笔者比较推荐此种方式,毕竟这有助于促进竞争,充分参与投资竞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形成最终的投资价格,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得利益;
(三)招募投资人的流程
1、制作招募公告,内容涵盖重整企业的基本信息、负债情况及招募投资人要求。在制作该内容时,应保证在不泄露商业秘密或存在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下进行,对于投资人对重整企业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收益应做重点论述;
2、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介上发布公告;
3、对报名的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尽职调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名单。重点需要对投资人的履约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审查,最好明确要求提供资金证明的相关文件;
4、与符合条件的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向意向投资人收取保证金;
5、意向投资人提出重整计划的初步方案,通过管理人审查评议确定重整投资人;
6、管理人与投资人、债务人及相关利益主体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7、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人民法院批准,破产重整程序终止,破产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投资人根据协议取得破产重整企业股权,向破产重整标的企业注入资产、为破产重整标的企业清偿债务,调整经营理念,在管理人的监督下按照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直至破产重整标的企业恢复持续运营能力。
三、破产重整投资人法律风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重整投资人意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如若重整投资人不对重整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价值的商业风险的判断,一旦出现商业风险,皆可能导致重整的失败和投资的失败。笔者认为,基于前述的论述,作为对债务重整企业的意向投资人,应重点关注以下风险:
1、重整计划或资产重组计划无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审批的风险。实践中,对于重整计划的实施,除了法院裁定同意外,可能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房地产企业重整中,涉及烂尾楼盘的,其规划调整需要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批。复杂的涉及购房人的,还需要购房者的同意。否则,整个重整计划或投资收益均无法实现。
2、税务风险。还是就房地产企业举例,投资重整企业并非资产转让,债务企业不变的情况下,依旧涉及税务成本的支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汇算清缴的风险。
3、共益债务不足。在重整计划实施期间,为保障重整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可能已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实现项目复工,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复工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但共益债务可能不足以保障复工全部完成,为实现竣工验收继续产生的费用由重整方承担。然而,这可能影响投资成本或投资收益。
4、债权未申报的风险。根据《破产法》92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之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完后,未申报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由此给债务人带来的风险。
5、重整企业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但是这些应收账款大多账龄较长,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重整方要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同时,在房企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向重整方移交债务人企业后,因部分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也会影响此类资产的处置变现,造成投资成本压力。
6、后期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政策变化等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综上所述,如何成为破产重整投资人实践中的操作多种多样,但都绕不开本文已论述的方式。同样,破产重整投资人也应谨慎选择重整项目进行投资。下期的文章,笔者将重点论述破产重整投资人的权益保护方式和退出机制。
作 者 简 介
赵涛 律师
从业8年,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商业收并购与金融投资领域的法律服务。目前服务的上市公司包括(排名不分先后)绿地香港云南公司、万科云南公司、绿城中国云南公司、信达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央企包括(排名不分先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顾凤玲 律师
从业10年,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经营部等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过诉讼、非诉及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部分代表性项目:
1、俊发收购中豪螺蛳湾项目法律尽职调查项目;
2、中国信达资产委托通过信托计划投资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及其项下数十家子公司项目的尽职调查及参与方案设计并出具法律意见。(涉及金额30亿元)。
3、中国长城资产委托通过收购并重组龙润集团相关债权项目的尽职调查和相关方案设计。并重组参与了多次投行业务尽调及企业重组,主办数十起清收案件。(涉及金额10亿余元)。
4、中国华融资产非金融不良项目所涉地产公司项下债务重组。(涉及金额2.5亿元)。
5、参与债权类收购类项目数十起,并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经验。
张杨 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从业8年。曾为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云投建设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昆明新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云南道恒中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及知名民营企业提供过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曾为云南省某大型国企合并重组(尚处于项目保密期)、丽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发行项目收益债、丽江市清洁载能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债权融资计划等项目提供过全程、优质的法律服务。张杨律师也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昆明信用卡中心、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约律师,具有丰富诉讼及非诉实践经验。现担任现担任昆明盛高大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昆明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绿地春城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绿地滇池置业有限公司、昆明绿地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经营部等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