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1 19:45:58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贷款机构而言,想要找到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并不容易,而助贷平台或贷款中介的出现为二者之间搭建了一座桥梁。然而,无论是助贷平台还是贷款中介都不可能提供免费服务,线上助贷平台一般要向借款人收取综合服务费,而线下贷款中介则要按点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
不同的是,贷款机构都默认线上助贷平台加收综合服务费,只要综合年利率不要超过24%或36%;但贷款机构明知线下贷款中介按点收取中介费,却总是摆出出一副不知情不认账的姿态。遗憾的是,贷款机构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往往给借款人带来沉重的负担,最终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
3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郭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2020年7月1日,被告(郭某)向原告(寰润小贷)申请借款92万元,借款期限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借款年利率12.2%,逾期按年利率24%计收罚息。此外,被告以名下不动产抵押给原告,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被担保最高债权数额为137万元。
2020年7月2日,原告通过联动优势向被告发放借款92万元。借款发放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8-12月(每月20日)支付15277.11元、9665.11元、9353.33元、9665.11元、9353.33元,以及2021年3月24日支付8729.78元给原告。此后,被告不再还款。2021年5月25日,原告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1年5月28日提前到期。截至2021年11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2万元、利息9665.11元、罚息176195.33元。
被告(郭某)辩称,对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借款的第一天即2020年7月2日由原告自动划扣两笔款项,其中一笔汇给陈坚28980元,一笔汇给苏州学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19400元。对罚息的金额有异议,我向原告借款的期限是一年,但是我只有三个月没付,不应该是这么多罚息。我目前也没有钱归还。
注:借款本金92万元,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时间16月16天,实际承担了年利率约为24%(含中介费、罚息)的息费。
据代理人了解(原告律师),2020年7月2日,被告是基于与其签订了相关的借款服务协议,才会将庭审中提到的两笔款项转给学信金融及陈坚账户。据代理人个人猜测,这个交易习惯如同备注,是相关人员的返点。为此,原告提供了被告与学信金融签署的借款人信息、借款人承诺书、借款服务协议、费用告知清单、还款注意事项材料的复印件。
事实上,在寰润小贷的多篇裁判文书中,都出现借款人被收高额中介费。
3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任某荣,杨某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显示:
2019年9月3日,被告(任某荣,杨某丽)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原告(寰润小贷)申请借款62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每6个月归还借款本金5%,借款年利率15.1%,逾期按年利率24%计收罚息。此外,被告以名下不动产抵押给原告,抵押范围为上述债务。
2019年9月6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62万元,但被告于2020年1月起逾期。2020年7月15日,原告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0年7月30日提前到期。截止2021年1月6日,任某荣、杨某丽结欠借款本金590145.57元,利息32179.33元,罚息6706.49元。
被告(任某荣)辩称:对结欠的借款本金无异议,但律师费太高,中介人肖某发名片推销贷款,被告与其取得了联系,中介肖某将被告领去了无锡的中介公司办理贷款,他们通过网上操作,帮被告办理相关手续。中介肖某明确利息是7.8%,还收取了被告中介费3.2万元。签订合同是至江阴签订的。被告不知哪个是寰润小贷的人,哪个是中介。现寰润小贷的利率太高了。
(注:2019年9月3日,寰润小贷委派田花至江阴市公证处,与任某荣、杨某丽签订了不动产抵押借款合同)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不动产借款抵押合同的约定,该合同是由任某荣、杨某丽通过互联网方式向寰润小贷申请贷款,故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寰润小贷委托他人与任某荣、杨某丽进行协商签订合同。没有证据证明寰润小贷委托肖某等人代表其签订合同,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寰润小贷知晓任某荣支付中介费。任某荣向他人支付中介费,系其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与寰润小贷无关。
开甲财经注意到,在上述两篇裁判文书中,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寰润小贷)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借款人)向贷款中介支付高额中介费的辩解,理由是被告(借款人)与中介之间的交易与原告(寰润小贷)无关。
中介向借款人收取的高额中介费真的与寰润小贷无关吗?
根据第一篇裁判文书,原告(寰润小贷)口口声声说从未收到过被告(借款人)两笔汇款,也不清楚学信金融与被告之间,以及陈坚与刘超之间的合作模式及费用的往来款项。但原告却能提供被告与学信金融签署的借款服务协议,费用告知清单,又该作何解释?
根据第二篇裁判文书,中介肖某将被告(借款人)领去了无锡的中介公司办理贷款,他们通过网上操作,帮被告办理相关手续。签合同的时候,寰润小贷的胡花又将已加盖公章的合同交由被告办理签名等手续。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已搞不清楚哪个是贷款中介的人,哪个是寰润小贷的人。
小编想替借款人问问寰润小贷,你们与贷款中介是合作关系吗?如果是合作关系,中介收取服务费是否有相关标准?如果不是合作关系,贷款中介为什么向借款人推荐你们的贷款?
寰润小贷应该很清楚,既然贷款中介提供了服务,如果寰润小贷不支付服务费,就只能由借款人支付服务费,贷款中介不可能提供免费服务。
工商资料显示,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寰润小贷”)成立于2015年12月21日,注册资本168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0.69亿元),法定代表人罗义申,股东为上海容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70.24%)、世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企业,持股29.76%)。
寰润小贷官网披露,寰润小贷由地产行业前50强的世茂集团独资发起筹建,是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具有互联网牌照的小贷公司,也是地产行业首家互联网小贷公司。
寰润小贷的发展规划为,打造地产产业链金融闭环,深入垂直领域帮助小微企业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服务,依托集团优势建立紧密的外部合作。
寰润小贷官网披露,其共有2款个人贷产品和1款企业贷款产品,具体产品信息及申请条件如下:
百科资料显示,世茂集团是一家国际化、综合性的大型投资集团,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 ,在香港和上海分别拥有世茂集团(00813.HK)及世茂股份(600823.SH)、世茂服务(00873.HK)三家上市公司。
世茂集团在全国多个城市有地标建筑,例如上海世茂广场333 m、广州世茂汇金中心320 m、深圳前海世茂大厦300 m、深圳坪山世茂大厦300m、南京世茂国际中心双塔300m、长沙世茂环球金融中心343m、厦门世茂海峡大厦双塔300m、烟台世茂海湾壹号323m。
同花顺个股资料显示,世茂集团(00813.HK)最终控制人为许荣茂、海外投资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占总股本55.06%);世茂股份(00813.HK)的最终控制人为许荣茂(受益股份43.23%)。百科资料显示,许荣茂,男,1950年7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现任世茂集团董事局主席、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中国侨商联合会会长等职务。
3月31日,世茂集团(00813.HK)发布公告,将延迟披露2021年未经审计的全年业绩。
根据世茂集团往年披露财报,2018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世茂集团营业收入分别为855.13亿元、1115.17亿元、1353.53亿元和734.01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88.35亿元、108.98亿元、126.28亿元和62.83亿;营业利润率分别为26.75%、25.93%、24.76%和22.09%,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2.12%、75.25%、74.14%和7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