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能否既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又主张工程款利息?

时间:2022-11-10 22:14:19来源: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合同中对逾期付款常常是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或者是约定了逾期付款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未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但常常对逾期付款支付工程利息的标准未做约定。实务中,对于逾期付款未约定违约责任(或标准),诉讼时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司空见惯,亦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那么如果合同约定了逾期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金的标准,能否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利息呢?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方承担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在违约金在足以弥补承包方损失的情况下不应再支付工程款利息,因为支付利息本身就是对承包方未收到工程款所造成的利息损失所做的赔偿,换而言之,发包方对逾期付款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其损失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承担工程款利息。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承担工程款利息,只要发包方存在逾期支付工程的行为,即要向承包方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所对应的利息,当事人对利息标准有无约定,仅仅是影响承包方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或数额,不能否定其向违约方主张工程款利息。

针对实务界存在的上述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就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民 事 判 决 书裁判认为:

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瑞泰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即同时维持了一审对关于工程款利息的违约金的裁判观点:工程款利息的性质是法定孳息,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二者性质不同,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承担工程款利息的同时免除违约金的给付。)

结论:工程建设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可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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