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裁判规则续集

时间:2022-11-12 09:36:52来源:法律常识

杨小红: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之“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的裁判规则(第19期)

杨小红 德和衡律师 2022-08-03 07:31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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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红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顾问



德和衡建设工程业务团队专注于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建设工程诉讼和非诉讼专业经验。与此同时,团队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650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梳理、提炼出了141条与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相关的裁判规则,注重理论研究与业务实操的结合,并形成了《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裁判规则》系列文章,以飨读者。本期分享的是“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裁判规则的续集。



十二、“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问题

78


“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中未约定答复期限,承包人主张适用该条款应否支持?


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中未约定答复期限的,承包人主张适用该条款的,不予支持。比如(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48号案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发包人答复期限缺乏明确约定的,承包人不得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07年11月22日)第1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应予答复,但未明确约定不答复即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造价的结算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的,发包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告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告知的,视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当事人未约定发包人的答复期限的,不应推定其答复期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中未约定答复期限的,承包人主张适用该条款的,予以支持。比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4月5日)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且逾期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但未约定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不能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未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但未约定答复期限,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期限,但答复期限不应超过60天。



问题

79


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应否支持?


应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王炜、刘宗强2022年3月14日发表在微信公众号审判研究上的《民法典背景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默示条款”的适用》一文认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期限和发包人审核的期限是相互独立的,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影响的是承包人自己取得工程款及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起点,而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即可开始审核,承包人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不会影响发包人审核的进度,只需顺延发包人的审核期限即可。因此,“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为由,主张其亦无需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审核义务的,不应支持”。


第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第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即使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亦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粤高法〔2020〕132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决定废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51号)



看点

80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的情形下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应否支持?


不予支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邬砚所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132页)认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导致发包人无法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提交结算文件。


第二,曹越在《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第三辑)发表的《工程结算阶段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的风险防范研究——以司法实践的视角分析》一文认为,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不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拒收。


第三,陕西中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神木市房地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1)最高法民申2480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晖公司主张神木房管办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意见即视为认可结算报告及资料。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中晖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向神木房管办提交结算书,神木房管办于2017年2月16日回复中晖公司,认为结算书经审查不符合《神木县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将结算书退还。原判决认定中晖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并非完整的结算资料,不以中晖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书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并无不当。中晖公司主张其提供的结算书系完整的结算资料,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哪些资料呢?林一主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166页)认为,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应以能计算出工程总造价为原则,应包括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组织设计、签证资料、地质勘查报告、工程预(结)算书、甲供材料清单、主要材料分析表、主要材料价差分析表等。



问题

81


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提出异议时仍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审价的,其主张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应否支持?


存在争议,实务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予以支持。该观点认为,承包人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审价未果,其后结算争议的处理仍应继续适用“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其理由在于,在发包人提出继续审价的反要约之前,承包人的原要约因发包人逾期答复而自动视为承诺,工程结算价款便已经确定。虽然发包人提出了继续审价的反要约,但因审价未果承包人最终并未承诺,因而反要约失效,最终双方仍应以此前经“要约-承诺”方式达成的双方合意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该观点认为,承包人协助和配合发包人进行审价未果,“逾期答复视为认可”条款不再适用。比如甘肃省静宁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甘肃省地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最高法民申722号。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静宁城关建筑公司提出应当以其编制的工程结算金额认定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主张,按照案涉合同补充条款关于“竣工结算共同委托一家事务所进行计算”的约定,佳成公司收到工程结算书后又委托甘肃永信造价事务所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核,且静宁城关建筑公司在审核过程中也进行了协助和配合,原审判决藉此认为这一行为系双方对工程结算书的否定,故而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关于“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认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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