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47:20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外汇局网站近日发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上海汇管罚字〔2022〕3121220101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办理收汇业务未尽职审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对该行责令改正,处人民币55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