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借呗逾期,支付宝借呗逾期起诉说是诈骗

时间:2022-11-11 15:29:28来源:法律常识

戴律师观点:蚂蚁借呗即使欠款50万(借呗给出的最大额度),也不会涉嫌诈骗

很多朋友在我的文章后面留言咨询关于蚂蚁借呗等贷款逾期是否涉嫌刑事责任,会不会像信用卡一样会被以“信用卡诈骗”类同的罪名立案侦查。在这里,戴律师很明确的告诉大家,蚂蚁借呗与信用卡不同,它是一种合规的消费贷款产品,这款贷款产品的放款机构可能各有不同(很多地方银行或者全国性商业银行都与其有合作),但均属于消费信用贷款。因此,只要你不是用假冒身份证或其他虚假资料做的贷款,即使欠30万、50万都不会涉嫌诈骗。如果因为逾期被起诉,一般会以“金融借款纠纷”、“贷款纠纷”或“金融合同纠纷”作为案由起诉,属于民事范畴

大家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18年7月30日签发后,原信用卡欠款入刑的标准由1万元提升至5万元。在这里戴律师提醒大家,如果信用卡欠款超过5万元(单卡授信,含临时提额,不含利息及违约金),务必慎重对待,不要有侥幸心理。如果既有信用卡欠款,又有蚂蚁借呗等消费贷款,而且还款的资金又不是很充足的前提下,优先偿还欠款超过5万元的信用卡,其次偿还信用卡,最后再处理这些类型的消费贷。

案例解析:兰某金融借款纠纷(2020)

2020年3月5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向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兰某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提出起诉,要求兰某偿还借呗消费贷款12万余元。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被告兰某缺席的情况下正常开庭,最终判决兰某须在十日内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案情简介

兰某,女,1975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2018年3月17日起,被告兰某通过支付宝借呗平台向原告江苏银行申请借款共计114000元,自2018年5月7日开始逾期,截止2019年4月15日,逾期未还金额为120730.47元。江苏银行通过多种手段及途径催要均无果。2020年5月15日,江苏银行将兰某诉至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当日法院依法进行庭审,兰某未到庭。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被告身份证照片、蚂蚁借呗订单详情截屏、《个人借款授信额度合同》、《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放款流水、江苏银行借呗欠款构成明细表、贷款明细、交易明细、公证书、律师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清单等证据,法院均一一认定。

庭审中,江苏银行出具了以下证据:

兰某通过支付宝移动电话客户端,以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实时照片实名注册,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与江苏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授信额度合同》,取得借款资格。兰某通过支付宝“蚂蚁借呗”从3月17日到4月15日之间与江苏银行签订《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十八份,合同均载明收款账户为支付宝账号121×××@qq.com。另签有一份《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收款账户为网商银行6666669XXXX56285;

上述借款合同均约定:

贷款初始日利率为0.03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戴律师讲金融:日利率0.035%相当于月利率1.05%,等额本息还款形式换算成先息后本形式约2.1%,也就是民间所说的2分息),还款日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月6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合同履行地为贷款人住所地,贷款用途为消费;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100%;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包括被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则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支付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还款首先用于偿还借款人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如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收费用等),剩余款项按照先还息后还本、利随本清的原则偿还;还款的清偿顺序可能被作出调整,遇到多笔需要归还的贷款时,贷款人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还款的先后顺序和金额。

兰某签订上述《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后,江苏银行即向兰某指定的收款账户足额发放了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后期,兰某自2018年5月7日起未能如期足额还款,借款期限届满后亦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截至2019年4月15日,尚欠借款本金101917.27元、利息3571.7元、罚息及复利15241.5元,合计120730.47元。

因此,江苏银行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20730.47元(截止2019年4月15日,欠款本金101917.27元、利息3571.7元、罚息及复利15241.5元),及自2019年4月1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及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一审裁决观点:兰某不涉嫌诈骗,但须按约偿还借款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兰某借款案中的金融借款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别于银行传统金融借款合同签订方式,兰某通过在互联网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及身份验证,完成借款的申请、审批及提款等操作,其与江苏银行通过互联网签订的案涉《个人消费贷款合同》均合法有效。

江苏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兰义友未能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江苏银行要求兰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个人消费贷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因违约被起诉应当承担律师费,现江苏银行要求兰某承担本案律师费500元,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

兰义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证据,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兰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1917.2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4月15日,利息3571.7元、罚息及复利15241.5元,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被告兰义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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