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53:20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11日,张某签订承诺书,该承诺书载明“本人张某自2011年3月5日入职某公司,自2011年4月至2015年7月因本人原因未能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材料,致使公司未能缴纳52个月的社会保险,自2015年8月本人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资料后,某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至今(2016年5月)。经某公司与本人沟通,本人张某声明放弃2011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索(要)赔的权力。如果泄密或其他劳动争议及社会保险相关纠纷,本人张某自愿承担赔偿公司人民币叁万元整及其他一切不利后果。”承诺书系打印文本,张某认可其中系其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但主张签字时是单位要求签署并不清楚承诺书的内容,且认为承诺书内容违法。
因张某向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投诉,2019年12月,某公司为张某补缴了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并支付了滞纳金。为此,某公司以张某2011年7月至2015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原因系张某未提交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照片等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材料,张某应当承担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为由,请求张某赔偿某公司社会保险滞纳金损失。
法院判决:
支付补缴社会保险滞纳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社保解决协议及保密承诺书系打印文本,某公司未提交证据与该承诺书相印证,不足以证明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系张某未提交材料所导致,某公司要求张某赔偿社会保险滞纳金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而产生的滞纳金是用人单位延迟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后果,本案中,某公司未按时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其补缴社会保险时,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加收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
社保解决协议及保密承诺书系打印文本,仅在“承诺人”处有张某手写签名并按有手印。张某主张并不清楚承诺书中的内容,而是被要求签署。
通过分析社保解决协议及保密承诺书的内容可知,该承诺书系劳动者对自身重大权益的放弃,并无劳动者获益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劳动者还作出了“如果泄密或其他劳动争议及社会保险相关纠纷,本人张某自愿承担赔偿公司人民币叁万元整及其他一切不利后果”的承诺。该承诺书载明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系张某未能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文件资料。某公司称,张某未提交的材料是本人签字确认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及照片。但上述材料易于获取,作为用人单位的某公司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上述材料,导致无法缴纳社会保险,而某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张某催要过上述材料。以上情形均与常理不符,某公司未作出合理解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要求张某赔偿社会保险滞纳金损失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文作者:
王亮,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首届北京市“村居行”百名优秀律师,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协会宣传与联络委员会委员。 专注于公司法、合同法和劳动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处理各类民商事合同、股权转让、房地产开发、劳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等纠纷并积累丰富经验;常年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为企业经营管理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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