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09:54:10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3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债务集中清偿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财产保护特别规定。《暂行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就《暂行规定》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个人债务集中清偿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借鉴、提供参考。
一、债务到期后是否应当申请集中清偿?
《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个人债务集中清偿应当向原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信用卡逾期还款情况严重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信用卡纠纷案件实行财产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申请人提交被执行人及其主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决定;(三)执行完毕后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五)其他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决定。”如何认定该情形?我们认为此情形下债权人不符合集中清偿要求导致破产案件无法执行。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请求权”。因此,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请求权须经债权人会议决定方可成立并实施。
二、集中偿付期限的确定
在确定集中偿付期限时,《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债权人应当与债务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协商确定集中偿付期限。”从前述条款可以看出,集中偿付期限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和法院指定等方式。由于这些方式存在各自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导致实践中的工作存在一定差别。
三、债权人委员会或债务人应如何开展债权人会议或债务人会议?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中,债权人委员会或债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债务会议,但需要明确两点,一是债权人委员会或债务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二是对未按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或者未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造成不良影响的债权人,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要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笔者认为,对于债务人而言,开展债务会议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根据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开会;二是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延期开会。上述两种情形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一定影响,也可能对债务人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暂行规定》第21条第2款明确债务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统一安排合理延迟或延期召开债务会议。
四、债务人自愿参加,但自愿放弃债权人身份的除外?
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然人自愿参加的,不属于人民法院集中执行程序的范围”,那么此种情况下债务人不得以自身名义参加个人债务集中清偿?笔者认为目前并不存在此类问题。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自己作为个人债权人的身份。因为这种声明可以明确其对个人财产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同时因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采用的是财产申报制度,债务人即使在债务人放弃债权后仍然可以申报个人财产并获得清偿,因此《暂行规定》并未对债务偿还主体进行限制。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债务人本身就是被执行人而不愿申报个人财产的极端案例:如本案中就是因为债权人之一就没有向法院申报自己作为债务人时的个人财产状况;如本案中向法院提交了个人财产申报书但经法院审查债务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形;但为了让债务人以自己形式申报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则债务人往往不愿意向法院申报自己作为债务人时自身名下的财产。
五、个人债务集中清偿后是否允许其再次申请申请恢复清偿?
对于恢复清偿,法院可以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首先要明确的是:在法院对债务人是否有执行能力作出裁定时,就不应再对其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应该在当事人有权处分财产权利的前提下,通过申请强制拍卖、变卖等方式予以变价清偿。因此,法院可以考虑允许债权人提出申请后,经审查无误且申请内容与其已知情况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给予其恢复清偿机会。其次要明确的是:如果债务人有财产被司法冻结、查封、扣押、划拨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准许其恢复清偿。再次,还要明确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不得单独或者共同提出申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同一人民法院的只有一次债权申报期限的机会。因此,对于债务人不具有执行能力或者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集中清偿的可能时,应允许其再次申请恢复清偿。